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广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4)

 

端州区
城东街道、城北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
四类
黄岗镇、睦岗镇
五类
鼎湖区
坑口街道、桂城街道、广利街道
五类
永安镇、沙浦镇、凤凰镇、莲花镇
六类
城中街道、东城街道、贞山街道
六类
大沙镇、江谷镇、地豆镇
七类
龙甫镇、威整镇、罗源镇、迳口镇、石狗镇、黄田镇、下茆镇
 
八类
 
南岸街道
五类
新桥镇、白土镇、金利镇
六类
金渡镇、蚬岗镇、大湾镇、白诸镇、禄步镇、小湘镇、莲塘镇、蛟塘镇、回龙镇、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活道镇
七类
广
南街镇
八类
石涧镇、江屯镇
九类
横山镇、古水镇、排沙镇、潭布镇、坑口镇、宾亨镇、五和镇、木格镇、洲仔镇、联和镇、螺岗镇、北市镇、赤坑镇、石咀镇
十类
德城街道
八类
新圩镇、回龙镇、官圩镇、马圩镇、高良镇、莫村镇、永丰镇、武垄镇、播植镇、凤村镇、悦城镇、九市镇
 
九类
 
江口镇
七类
南丰镇、渔涝镇
八类
金装镇、连都镇、河儿口镇、长岗镇、都平镇、杏花镇、罗董镇、长安镇、大洲镇、江川镇、白垢镇、平凤镇、大玉口镇
 
九类
 
 
怀
怀城镇
七类
岗坪镇、桥头镇
八类
冷坑镇、梁村镇、马宁镇、大岗镇、连麦镇、坳仔镇、诗洞镇、永固镇、中洲镇、凤岗镇、洽水镇、汶朗镇、甘洒镇、闸岗镇、下帅壮族瑶族乡、蓝钟镇
 
 
九类
 
 
清远市
清城区
凤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东城街道
五类
石角镇、源潭镇、龙塘镇、银盏林场
六类
英城街道
七类
含光镇、连江口镇、望埠镇、大站镇
八类
横石水镇、石灰铺镇、石牯塘镇、黄花镇、英红镇、下太镇、波罗镇、横石塘镇、大洞镇、水边镇、沙口镇、桥头镇、青塘镇、白沙镇、西牛镇、九龙镇、大湾镇、黎溪镇、东华镇
九类
连州镇
七类
星子镇、东陂镇
八类
九陂镇、大路边镇、龙坪镇、西岸镇、保安镇、丰阳镇、西江镇、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
九类
石角镇
七类
迳头镇、汤塘镇
八类
水头镇、高岗镇、龙山镇
九类
太和镇
八类
浸潭镇、三坑镇
九类
禾云镇、石潭镇、飞来峡镇、龙颈镇、山塘镇、太平镇
十类
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区
吉田镇
八类
小三江镇
九类
永和镇、太保镇、禾洞镇、福堂镇、上帅镇
十类
连南
瑶族
自治县
三江镇
八类
寨岗镇
九类
大麦山镇、香坪镇、三排镇、涡水镇、大坪镇
十类
阳城镇
七类
黎埠镇、七拱镇
八类
江英镇、小江镇、岭背镇、杜步镇、太平镇、杨梅镇、黄坌镇、大莨镇、青莲镇、秤架瑶族乡
九类
湘桥街道、西湖街道、金山街道、太平街道、南春街道、西新街道、桥东街道、城西街道、凤新街道、意溪镇
五类
黄冈镇
七类
钱东镇、三饶镇
八类
新丰镇、柘林镇、井洲镇、海山镇、浮山镇、所城镇、大埕镇、联饶镇、上饶镇、饶洋镇、汤溪镇、韩江林场、建饶镇、新塘镇、东山镇、浮滨镇、新圩镇、樟溪镇、高堂镇
九类
庵埠镇
六类
彩塘镇、古巷镇、枫溪镇
七类
东凤镇、凤塘镇、浮洋镇、龙湖镇、金石镇、沙溪镇、磷溪镇、铁铺镇、官塘镇、江东镇、归湖镇、文祠镇、凤凰镇、赤凤镇、、登塘镇、万峰林场
八类
榕华街道、新兴街道、中山街道、京冈街道、东兴街道、东升街道、凤美街道、东阳街道、溪南街道、西马街道、榕东街道、仙桥街道、梅云街道、渔湖镇、磐东镇
六类
流沙东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
六类
洪阳镇、里湖镇、占陇镇
七类
广太镇、下架山镇、大南山镇、梅塘镇、燎原镇、赤岗镇、大坝镇、南径镇、军埠镇、麒麟镇、南溪镇、云落镇、大坪镇、船埔镇、后溪乡、高埔镇、梅林镇、南阳镇、大池农场、大坪农场、石牌侨区、马鞍山农场
八类
曲溪镇
六类
炮台镇、新亨镇、白塔镇
七类
云路镇、地都镇、霖磐镇、月城镇、锡场镇、玉窖镇、登岗镇、埔田镇、玉湖镇、龙尾镇、桂岭镇
八类
西
河婆镇
七类
棉湖镇、五经富镇
八类
灰寨镇、龙潭镇、南山镇、京溪园镇、塔头镇、东园镇、凤江镇、金和镇、大溪镇、钱坑镇、坪上镇、五云镇、上砂镇、良田乡
九类
惠城镇
七类
葵潭镇、靖海镇
八类
隆江镇、神泉镇、溪西镇、周田镇、东陇镇、仙庵镇、华湖镇、鳌江镇、东港镇、岐石镇、前詹镇
九类
云城区
高峰街道、河口街道、云城街道
六类
安塘街道、腰古镇、思劳镇
七类
罗城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
六类
罗镜镇、泗纶镇、船步镇
七类
素龙街道、双东街道、太平镇、罗平镇、黎少镇、附城街道、生江镇、分界镇、围底镇、连州镇、龙湾镇、林滨镇、苹塘镇、华石镇、加益镇、满塘镇、金鸡镇
八类
新城镇
七类
天堂镇、六祖镇
八类
稔村镇、东成镇、太平镇、勒竹镇、车岗镇、水台镇、河头镇、里洞镇、太江镇
九类
都城镇
八类
连滩镇、南江口镇
九类
大湾镇、宋桂镇、河口镇、宝珠镇、平台镇、桂圩镇、千官镇、通门镇、东坝镇、建城镇、历洞镇、大方镇
十类
六都镇
七类
镇安镇、富林镇
八类
高村镇、白石镇、南盛镇、前锋镇、石城镇
九类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