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是否给予补偿?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释,只有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才给予适当补偿。
1)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仅限于实行产权调换,即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被拆迁人在搬迁及等待搬迁过程中,会有一定量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完全是由于拆迁造成的,拆迁人理应进行补偿。
2)作价补偿的,属一次性了结,由于拆迁引发经济损失,在评估时已经充分考虑,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