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②:小张从农村考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并取得城市居民户口。20年后,小张父母过世,小张通过继承父母原在农村的房屋,占用了宅基地。这种情形能否登记发证,有何要求?
在《意见》出台前,《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但现实的情况是: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情形客观存在,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数量越来越多。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确农民集体内部成员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考虑到一方面《物权法》明确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在“房地不可分”的前提下,通过继承房屋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这种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客观存在、有一定数量。本着积极主动服务和有效保护土地权益的态度,《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根据《意见》的规定,小张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父母原来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