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
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第七条 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
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
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
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
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项目申报能审批
第八条 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
(三) 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四)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 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
第九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 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
(三) 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
第十条 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
(二)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
(三) 入库申请表;
(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五) 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
(六)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七)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八) 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九) 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十) 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
(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
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 项目入库批准文件;
(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 项目规划及说明;
(四) 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
(五) 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
(六) 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七) 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
(八) 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 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
(一) 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
(二) 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
(三) 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
第十七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 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 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三) 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
(四)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
底;
(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
(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
(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九)发布项目公告;
(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任务目标;
(二) 组织实施机构;
(三)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四) 质量管理;
(五) 进度计划;
(六) 资金管理;
(七) 权属管理;
(八) 文件数据管理方案;
(九) 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十) 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三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
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
(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 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
(二) 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 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五)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 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八)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九) 项目实施方案;
(十)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一) 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二) 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三)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四)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五) 有关影像资料;
(十六)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
(三) 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 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
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十六条 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
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
(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
(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四十九条 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
第五十条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一)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取,其中:
1、 土地清查费占0.5%,用于支付对项目区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2、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发生的费用;
3、 项目勘测费占1.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土地进行地形测量、工程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4、 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占1.6-2.4%,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时发生的费用;
5、 项目招标费占0.3-0.5%,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6、 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占0.6%,(仅限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区)。
(二) 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1.5%计取。
(三) 竣工验收费,是指项目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取,其中:
1、 项目工程验收费占1.3%,用于支付项目竣工自查、实验、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2、 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占0.9%,用于支付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对决算进行审计时所发生的费用;
3、 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占0.6%,用于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对项目区土地进行重估与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4、 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占0.2%,用于支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设定项目区标记和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四项合计的2%计取。
(五) 捭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捭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行当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据实计算,具体工程量列计在工程施工费土地平整工程中,采取适量、象征性方式一次补偿。
第五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三项合计的2%计取。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但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工作进度等情况拨付。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所在县级项目资金专户。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90%,其余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项目入库批准机关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五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预算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项目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确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和廉政建设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人业单位资质备案制度。制定考核评定办法,定期对项目可研、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备案。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虚假、规划设计及预算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导致项目实施有重大变更、资金使用效益较低、施工质量有突出问题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以下简称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立项原则上由组织筹集项目资金的该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发规模在10公顷(150亩)以上、整理规模在20公顷(300亩)以上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技术材料应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六条 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加的耕地可置换(周转、拆抵)地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也可由省级土地整理机构收购入省级耕地储备库,用作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序号 阶段 环节 标志 截止时间 项目库 责任单位
1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阶段 编制专项规划、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库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后备资源库 耕地后备资源库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 项目可研、初选、申报阶段10.1-1.31 提出新建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书 10.31 县级国土局
项目踏勘 踏勘报告 州、市国土局
申请立项 项目可研报告 1.31 项目初选库 州、市国土局(设计单位)
3 下达投资控制计划、踏勘复核、审查入库阶段2.1-4.30 州市项目安排建议 项目可研报告 3.31 项目申报库 耕地保护处
踏勘复核 踏勘工作方案踏勘报告 耕地保护处整理中心
入库审查 专家初审会议审查审查复核 耕地保护处整理中心
入库批复 入库批复文件 4.30 项目备选库 耕地保护处
4 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编制、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和预算编报阶段5.1-9.30 初步设计与预算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 7.31 县国土局设计单位
初步设计审查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 8.31 耕地保护处财务处整理中心
编报投资计划和预算草案 两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 9.30 项目预算库项目实施库 财务处整理中心
5 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阶段10.1-4.30 项目实施准备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组织单位
6 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初验(或二期工程实施准备) 县级自查报告、初验申请
地、州初验报告、终验申请
项目竣工验收(或二期工程施工) 竣工验收报告 耕地储备库 耕地保护处
7 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阶段 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 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报告 县级国土局及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