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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精伊霍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精伊霍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的通知
新政函[2005]108号2005年7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现将《精伊霍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精伊霍铁路的建设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师、团场要高度重视,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件:
精伊霍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精伊霍铁路是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建设项目,该条铁路的建设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精伊霍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铁道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精伊霍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精神,现对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设用地的征收及征用(一)铁路建设征收、征用土地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保障铁路用地,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二)精伊霍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由自治区精伊霍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铁路建设沿线州、县(市)、兵团师、团场具体负责。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分级负责、层层包干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由自治区与州、兵团师,州与县(市),兵团师与团场层层签订包干协议,依法、及时提供建设用地。(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精伊霍铁路征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数量,由自治区精伊霍铁路征迁领导小组会同乌鲁木齐铁路局精伊霍铁路建设指挥部、铁路建设沿线州、县(市)、兵团师、团场,以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等联合调查核实,按规定确认。(四)精伊霍铁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后,由铁路建设沿线各县(市)、兵团师依法发布征地公告,按照货币安置与调整土地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被征收(用)土地农民(职工)的安置工作,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五)铁路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由建设单位向铁路用地所涉及的县(市)、兵团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自治区精伊霍铁路征迁领导小组统一按程序报批。
二、征地拆迁费用标准(一)精伊霍铁路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二)土地补偿标准l、土地补偿基数。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的补偿基数为640元/亩,棉花地等经济作物补偿基数为960元/亩(一般耕地补偿基数的1.5倍),园地补偿基数为1280元/亩(一般耕地补偿基数的2倍),菜地补偿基数为1920元/亩(一般耕地补偿基数的3倍),葡萄地补偿基数为2560元/亩(一般耕地补偿基数的4倍)。特种作物按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补偿基数。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标准在上述土地补偿基数基础上上浮30%。草场(人工)、林地(人工)、养殖水面及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基数比照一般耕地标准执行。已颁发《草原使用证》的天然草场,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偿。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空闲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费。占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按评估价格补偿。2、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6倍进行补偿。3、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土地补偿基数的4—10倍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3.5亩以上(含35亩),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4倍补助;人均耕地3.5亩以下、3亩以上(含3亩),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5倍补助;人均耕地3亩以下、2.5亩以上(含2.5亩),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6倍补助;人均耕地2.5亩以下、2亩以上(含2亩),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7倍补助;人均耕地2亩以下、1.5亩以上(含1.5亩),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8倍补助;人均耕地1.5亩以下、1亩以上(含1亩),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9倍补助;人均耕地1亩以下,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基数的10倍补助。4、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种植情况,按该地类补偿基数补偿。没有农作物或农作物成熟不影响收获的,均不予补偿。5、耕地开垦费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所规定低限的70%收取。(三)房屋及构筑物搬迁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破旧危房按实际价值适当予以补偿。房屋整体搬迁的城乡居民搬家费按300元/户标准执行,搬迁过度费按200元/人标准一次性补助。(四)树木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依据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合理种植株数按附表二执行,超过合理种植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砍伐或移植后的树木和经济林木归原经营者所有。(五)铁路建设所需的临时用地,按不同地类的临时用地标准补偿。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建设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限期复垦。(六)凡在铁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征收或征用的土地,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种植农作物或建造构筑物,擅自种植农作物或建造构筑物的不予补偿。(七)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因工程需要开采砂石料的,属非经营性、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可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必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八)施工单位在天然河道中提取的施工用水和饮用水,免收费用。(九)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道路、桥涵、水利、输电、输油、输气、通信、广播、管线等设施,由乌鲁木齐铁路局精伊霍铁路建设指挥部与被拆迁设施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协商进行拆迁,按成本费予以补偿。(十)由于铁路建设确需改移的乡村道路、沟渠,按同标准就近顺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顺接到铁路用地界外的用地由地方无偿提供。当技术条件无法满足并经路地双方协商,认为没必要改移时,地方政府要做好群众工作,另选通道绕行,不得阻拦铁路施工。施工期间损坏的道路、水渠等设施,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十一)铁路建设用地应严格按设计要求供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搭车批地。铁路建设拟征收(用)的土地如存在权属争议,应先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需要,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其补偿费用的发放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十二)其他减免的有关费用,按《铁道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精伊霍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标准项目类别单位结构类型补偿标准
(元)备注房屋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520—630水、电、暖齐全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00—350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280—290平方米土木结构平房150—180棚圈平方米砖木结构圈棚100—120平方米土木结构圈棚60—80围墙米砖、石结构60—80铁栅栏按此高限给迁移费米土质结构30—40大门平方米铁质120平方米木质80地坪平方米混段土40厚度6厘米以上平方米混凝土20厚度6厘米以下平方米砖10菜窖个砖混结构150—180个砖木结构120—150个土木结构70-100取水井口压井700口机井按实际价格补偿自来水户500馕坑个200坟墓座单棺500座双棺800
附表二:
树木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项目树种单位规格(胸径、厘米)补偿标准
(元)备注阔叶树棵幼苗1—3棵5厘米以下10-15棵5—15厘米15—20棵15-30厘米25-35棵30厘米以上45针叶树棵幼苗2—4棵5厘米以下20-30棵5—15厘米30—50棵15—30厘米50—70棵30厘米以上90果树棵幼苗3—5棵5厘米以下20-40棵5—15厘米40—60棵15—30厘米60—100棵30厘米以上120葡萄墩未挂果30—70墩挂果70—110枸杞株未挂果5—10株挂果10—20酸梅株未挂果3—8株挂果8—15注:用于树木、果树、葡萄和枸杞等育苗的苗圃,附着物按相应土地补偿的基数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