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区域内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在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调查办公室直接主持、组织和协调招标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驻国土厅纪检组对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项目
第五条 为选择最有实力的单位承担西藏自治区所承担的第二次调查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以公开竞争为前提,充分体现“择优、平等、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第二次调查项目的招标投标属于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投标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受理自然人的投标。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二次调查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
第八条 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西藏所承担工作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决定采取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主持部门在《西藏日报》等相应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第二次调查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技术条款;
6、评标标准和办法;
7、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第二次调查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驻国土厅纪检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编标人编制标底。编制标底过程和标底严格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调查方案、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定额标准,结合市场供求现状,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领导小组认为项目不宜设标底的,进行无标底投标。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两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通过自治区级组织的第二次调查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具有以上条件,经资格审查具有完成招标项目能力者,可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后,投标者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主持部门提出投标申请,接受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十七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审查并获通过的,其组成再发生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和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未中的在三十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
1、投标人之间互相台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2、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下列行为视为招标投标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投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组建评标专家库,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备案。评标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专家遇本单位参与投标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中的专家由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于开标当日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得多于两名。抽取评标专家在纪检部门人员监督下现场抽取。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关资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评标小组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定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1、按照开标前确定的评标依据、量化标准、原则、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3、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4、多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5、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6、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排序,经领导小组确认确定中标人。
招标不设标底的,应当利用投标报价,通过预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现场确定底价进行评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中标人不签订项目承揽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排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小组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小组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纪检部门负责监督调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2、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4、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调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隐瞒招标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2、串通投标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5、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6、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调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小组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非法财物或其他好处;
2、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
3、向他人透漏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
4、向他人透漏评标其他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