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7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遵照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贵州省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的实际情况,在《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项目管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思路
(一)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
3、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4、简化程序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思路
简化立项,强化验收;鼓励整理复垦,控制开发;放松民间资金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管理;放宽对中间环节的管理,严格对现状和结果的认定。
二、项目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取消国土资源部门对非财政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将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改为项目备案制。
2、取消对非财政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制度改为专家审查制度。
3、调整省、地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权限。
三、项目备案和项目立项
(一)非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1、项目备案的程序
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中土地开发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5日内核对项目备案条件,符合备案条件的,在项目备案表和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专用章或国土资源局公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之原因,予以退回。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向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报送项目备案汇总表。
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备案汇总表。
2、项目备案的条件
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开发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政府批准开发的文件;当年累计开发面积在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控制范围内,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开发中心实施的土地开发项目,其土地开发指标由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解决。
3、项目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备案应提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表原件一式二份;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仅限土地开发项目)原件一份;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复印件一式二份。
提交材料一式二份的,一份盖章后返回,一份存在备案机关。
4、项目备案的效力
是项目验收的必要依据之一。
(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
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仍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按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申报省、国家投资项目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初审合格后集中统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和省土地开发中心,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实地踏勘,进行资料审查,提出是否符合立项条件的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批复立项。
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一)非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取消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新增耕地验收标准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
(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
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制度改为专家审查制度。按财政投资级别,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对项目投资预算,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批复或上报。
对申报的省和国家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复或共同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的权限
1、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小于500亩(含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小于2000亩(含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2、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超过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超过2000亩的,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3、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的程序
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财政资金项目为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规定的验收材料。
属于下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前,必须先取得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合格的意见。
2、验收组织。验收部门按权限受理验收申请后,于15日内指定有关事业单位对项目成果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主要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核实,对土层厚度、土壤质地、配套工程布局、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批准的规划设计或工程标准以及新增耕地达到的质量等级等进行评价,并在45日内出具质量评价报告。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也可以不进行专门的质量评估工作,直接组织验收。
(三)验收的备案
1、验收备案的程序: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验收的项目,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验收备案的条件:符合规定的验收权限,土地开发新增耕地指标在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控制范围内。
3、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验收意见复印件。
六、监督管理
1、为严格规范项目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验收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
2、省、地国土资源部门将通过制定并下达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宏观调控。
3、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地踏勘、资料审查、质量评估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测量、审查、验收等各环节,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资料、出具的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4、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州、地)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的项目,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调查访问、审查资料等方式进行,每年每个市(州、地)抽查的项目为总数的10%至20%;项目数量少的,抽查的项目不能少于3个。
5、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由其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配合。
七、其他规定
1、要求按季度报送有关材料的,报送的时间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本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报送。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分别在本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
报送的材料要求纸质和电子报件各1份,纸质材料报电子政务窗口,电子报件报主办处(科)室。
2、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3、在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原规定申请项目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已批复的,按批复意见执行;尚没有批复的,本意见规定不需要批复的,不再批复。
4、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