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当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