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自愿申请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鉴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