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
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OA014010602200904001 内容分类: 本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 2009-04-13
名 称: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8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2001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在我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乡镇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关乡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盘活了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
建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是推动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既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实现农民土地产权,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摆上重要位置,加强调研,积极探索,有序推进,不断完善流转制度,促进农村建设全面发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流转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严格执行《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健全制度,规范流转行为。
(一)严格限定流转范围。在本省范围内,除了公共利益项目、商品住宅及其他国家禁止的项目外,建设项目占用村庄、集镇、建制镇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经批准以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国家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确定公共利益项目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仍然按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使用土地。
(二)明晰土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产权明晰是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基础,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加快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并将土地登记作为流转的前提条件,保障交易安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村民依法承包经营和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
(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镇、村规划区内的,还应当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积极盘活和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方可流转。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比照国有建设用地逐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建设农民住宅小区,但是,农民住宅小区的房屋不得出售给城镇居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依法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要在同一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机制。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让、出租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转让者所有,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流转收益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出台具体标准以前,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严格规范流转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返还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优先用于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人安置补偿,其余用于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开支。土地收益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
(一)综合改革试验的相关政策
各地要针对当前我省农村普遍存在的村庄布局小而散、用地浪费、基础设施落后等现象,积极研究具体措施,加强旧村改造,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及其他相关政策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即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旧村庄(“空心村”)改造、行蓄洪区搬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建镇及其他有关工程为依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村庄整合、土地整理、用地置换、产权调换、依法流转、规范运行、严格审批”的思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项目,开展农村建设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相关制度。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项目实行以下政策:
1、涉及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验收确认;
2、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相关资金,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申请由省厅调剂解决;
3、试点项目涉及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塌陷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的,应当编制综合治理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按项目组织实施;
4、统一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的,先由建设单位办理宗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完毕后,再由建设用地单位为每户住宅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5、建立土地交易委托代理制度。土地交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委托人负责。
(二)综合改革试验的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的指导,省厅成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张庆军厅长任组长,蒋学军副巡视员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规划处、土地征收转用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和地质环境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改革试验,研究和探索综合改革试验政策,省厅拟选择2-3个县(市)作为省级土地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拟申请省级试点单位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基础扎实、机构健全。其申请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申请先后、布局和条件确定。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应当制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于6月底前报省厅批准。
各市国土资源局在配合省厅加强对省级土地综合改革试点县指导的同时,经省厅同意后,也可选择1至2个乡镇开展试点,并每半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试验进展情况,每年进行1次工作总结。各地在开展试验过程中,既要积极创新,也要严格管理,确保有序进行,结果可控,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