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2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宁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加大项目实施力度,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部署,紧密结合我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生态移民的要求,以增加政府耕地储备为目的,立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促进耕地补充数量、质量和生态协调统一,促进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和谐统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整体开发。按照自治区发展现代农业和加快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依据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全区阶段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统筹兼顾,整体开发,注重实效,努力达到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项目实施要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灌区主要以引黄灌溉项目为主,重点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耕地后备资源规划区内。其它地区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3.规范标准、增加储备。规范完善开发整理标准,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实施,确保耕地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作为后备耕地储备,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4.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二、主要目标
  今后5年,开发、整理和复垦土地面积150万亩,新增耕地77万亩,作为政府耕地储备,其中:新增基本农田6万亩。
  (一)土地整理面积143万亩,新增耕地70万亩,4万亩水浇地作为基本农田后备耕地。
  (二)土地开发面积3万亩,新增水浇地2万亩,作为基本农田后备耕地。
  (三)土地复垦面积4万亩,主要用于林草种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投资10亿元。其中:土地整理项目投资8亿元,土地开发项目投资0.5亿元,土地复垦项目投资1.5亿元。
  三、项目实施的重点内容和区域
  (一)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利用不充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完成示范区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建设,可以新增一定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达3%以上)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首先完成青铜峡市、灵武市、平罗县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内48万亩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面积2.4万亩。其次完成21个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整理、提高示范区内27万亩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1.35万亩。
  (二)重大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移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后可以新增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10%以上),并且能够紧密结合和支持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移民的项目。
  优先安排河西总排干工程中阅海至沙湖、沙湖至黄河段、吴忠市太阳山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贺兰山东麓采砂区土地复垦和自治区确定的生态移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主要是川区具有良好交通、电力、水源、土质等条件,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面积较大,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实施后可以较大增加新增耕地面积、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的土地开发项目。项目增加的耕地全部进入自治区耕地储备库,专门用于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
  优先安排银川市、吴忠市、中宁县、红寺堡等地区的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区土地开发项目。
  (四)特色农业产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紧密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利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最大限度地推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可以新增一定耕地面积的项目。
  优先安排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的硒砂瓜、枸杞等特色农业产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五)设施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后可以大幅度提高耕地质量,新增一定耕地面积,并且可以和不破坏耕作条件的设施农业发展紧密结合的项目。
  优先安排国家级、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内的设施农业土地整理项目。
  四、组织实施
  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立项。
  每年2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总体安排,编制下达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经自治区认可的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申报,经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申报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项目设计、预算等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编制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后,共同下达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依据有关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与支出预算书,经过评审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上报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与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进行审定。
  项目规划设计、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评审(审定)通过后,由国土资源厅正式批复实施。
  (二)项目实施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项目设计、监理单位也要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开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项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征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同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字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项目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自治区项目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筹措;县(市、区)配套资金从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中筹措;受益单位、集体、个人也应配套一定资金,或者通过投工投劳进行配套。
  (四)项目检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初验申请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进行项目初验。初验通过后,将项目监督管理情况、项目自检、初验等情况,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全面汇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申请最终验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主管副主席任组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因此,各地应尽快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二)突出重点,合理选项。各地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支持区域和项目,科学合理选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确保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坚决杜绝闭门造车、图上作业、脱离实际现象。
  (三)强化监管,确保质量。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实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职能,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建设单位严格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全程监管,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预算认真实施。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各地要严把项目审查关,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坚决杜绝虚报、瞒报、重报现象的发生,对申报项目弄虚作假,甚至重复申报套取资金的县(市、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项目申报工作,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