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节约成本,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各乡镇是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是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和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参与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同时对拆迁补偿的账目情况进行监督、复核。
各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严格拆迁程序,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征收集体土地在10亩以上或拆迁在5户以上的,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拆迁的范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确定的范围上报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经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征地拆迁方案应该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责任、拆迁对象、拆迁附着物、拆迁预算、安置办法、完成时间以及工作经费等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条 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征地及拆迁行为,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为保证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所有丈量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丈量数据要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具体操作程序:
(一)公告:征地拆迁方案批准后,实施部门依据方案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张贴宣传。
(二)实地丈量清点:对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总面积、公共用地面积、农户承包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和其他辅助设施面积进行实地丈量,对其他各类附着物进行清点。
(三)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内容:
1、拆迁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2、拆迁工作的程序;
3、实地丈量清点的数据;
(四)申请复核:在公示期内,农户对集体公用地、承包地、个人宅基地、房屋拆迁面积和附着物的类别、数量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工作组应在2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当面告知申请人。经实地复核发现原始丈量清点数据确有误差的,复核组应向计算组提出书面补遗,书面补遗应由申请人签字。
复核人员不参与实地丈量、清点、计算和签订协议工作。
(五)补偿计算:补偿计算组以实地测量、清点的数据为基础,以现行的征地拆迁标准为依据,对没有提出异议的农户土地和附着物补偿价格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是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唯一凭据。计算结果要据实、合理、准确,严格执行标准,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补偿计算组应有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计算结束后及时予以公示。内业计算组不参与原始实地丈量、清点、复核和签订协议工作。
(六)协议签订:协议签订组以计算结果为凭据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签订组不参与实地丈量、计算和复核工作。
(七)动迁工作:动迁组实地督促,指导群众的搬迁工作,确保安全、按时完成。
(八)权属移交:拆迁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实施拆迁的单位将拆迁土地移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移交目录,对所征用的土地面积进一步进行确认后,以实际土地面积建档备案。
(九)总结归档:由拆迁主体单位形成拆迁总结,参与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拆迁协议一式四份,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乡镇各存档一份,被拆迁户执一份。
(十)以前规定与此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