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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于拟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并认真听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五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按照公告的要求执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执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后)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下列建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房屋(包括住宅和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拆迁安置包括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方式。

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别安排重建用地。

采用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的,原则上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安排与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等的重建用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房屋补偿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拆迁人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对被拆迁人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

农村经营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资金不被挪用。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2、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3、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其他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附件1: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1)

 

单位:元/㎡

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偿价

增  减  因  素

钢混

结构

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或框架结构,铝合金窗,内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砖地面,层高3.5-4m。

580

层高在3.5—4.0m的按标准补偿;大于4m的,每增加10cm,增加补偿1%;小于3.5m的,每减少10cm,减少补偿1%。无水电设施各减3—4%。无内外粉刷的减3%。

砖混一级

24cm以上眠砖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屋面,填心门,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粉灰粉刷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52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屋顶减5%,竹席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三合土地面减1%,无水电设施各减3—4%,层高增减同上。

砖混二级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屋面,油漆带高玻璃窗,填心门,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480

内外墙未粉灰减3%,其它同上。

砖木一级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油漆腰斗玻璃门窗,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43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屋顶板减5%,竹席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三合土地面减1%,无水电设施各减3—4%,层高增减同上。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2)

 

单位:元/㎡

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偿价

增  减  因  素

砖木二级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项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40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屋顶板减5%,竹席天棚减3%,素土地面减2%,三合土地面减1%,无水电设施各减3—4%,层高增减同上。

土木一级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油漆玻璃木门窗,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320

内外墙未粉灰减3%,门窗未刷油漆减2%,无天棚减2%,素土地面减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土木二级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300

内外墙未粉灰减3%,素土地面减2%,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简易一级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180

根据建筑质量确定取值标准。

简易二级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

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120

说明: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应视装饰装修情况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经协商作价包干补偿。


附件2: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1)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一口锅灶台

150

灶台面层外贴瓷砖、马赛克、水磨石等装饰,无装饰的减20%,活动灶不予补偿,有烟囱的另加100元。

二口锅灶台

250

三口锅灶台

300

铝合金无油烟灶

500

 

固定水泥案板

54

活动案板不予补偿。

24cm砖眠墙

30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28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24cm眠斗墙

20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18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24cm斗墙

18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16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12cm砖墙

15

包括沙泥抹面,未抹面的墙体每平方米10元。双面抹灰的加10%,单面抹灰的加5%。

39cm砌块砖

40

 

19cm砌块砖

20

 

15cm砌块砖

15

 

土砖土筑墙

15

 

手压砖机

72

包括拆迁安装费。

手摸砖台

18

废弃的,不予补偿。

烧砖窑盘

300

废弃的,不予补偿。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2)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烧瓦窑盘

1200-

1800

废弃的,不予补偿。

砖坯煤坪

6

废弃的,不予补偿。

砖坝煤坝

1

废弃的,不予补偿。

有线电视移装

200

价格变化时,按州广播电视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热水器移装

120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

 

分体式空调移装

180

 

柜式空调移装

240

 

高档防盗门

200

指防盗门搬迁安装费。

普通防盗门

120

普通钢质防盗门

40

不锈钢防盗门

70

洗漱瓷盆

30

 

坐便器

50

 

浴  缸

180

 

铸铁管直径

4寸以下

m

36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铸铁管直径

4寸以上

m

72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3)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4分镀锌水管

M

7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6分镀锌水管

M

10

1寸镀锌水管

M

12

2寸镀锌水管

M

15

3寸镀锌水管

M

19

4寸镀锌水管

M

24

水泥电杆

(8m以下)

300

含杆上铁(木)担、隔电子等部件。

水泥电杆

(8m以上)

420

木电杆

120

户外照明线

M

5

双线。

动力线

M

14

四线。

水泵移装

100

家用抽水泵、潜水泵。

塑料地面

15

 

水磨石地面

(不带嵌条)

15

 

水磨石地面

(带嵌条)

17

 

水磨石地面

(分格调色)

22

 

水泥花砖地面

20

 

马赛克地面

24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4)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彩釉砖地面

25

 

防滑彩釉砖地面

38

 

全瓷镜石砖地面

50

 

普通木地面

36

无龙骨架。

高级木地面

120

有龙骨架。

大理石地面

72

 

花岗石地面

78

 

铝合金扶手

m

36

带玻璃栏板(不带者按30元/m补偿)。

不锈钢扶手

m

96

带玻璃栏板(不带者按80元/m补偿)。

墙面油漆

3

油漆二遍。

墙面多彩涂料

10

喷刷三遍。

仿瓷涂料

4

 

墙面贴装饰纸

18

 

外墙瓷砖

29

 

内墙瓷压

26

 

水泥抹面墙裙

5

钢混、砖混类房屋无补偿。

三夹板墙裙

30

 

水曲柳墙裙

31

 

宝丽板墙裙

26

 

塑料板墙裙

34

 

榉木板墙裙

42

 

水曲柳窗套

38

以窗孔内尺寸计算。

榉木板窗套

53

以窗孔内尺寸计算。

水曲柳门套

50

以窗孔内尺寸计算,含门板。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5)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榉木板门套

113

以窗孔内尺寸计算,含门板。

天棚面层装饰纸

20

 

天棚面层胶合板

58

 

天棚面层石膏板

48

 

天棚面层宝丽板

43

 

天棚面层钙塑板

48

 

天棚塑料扣板

49

 

天棚面层镜面玻璃

132

 

天棚石膏、木线

10

 

铝合金有色玻璃门

55

 

铝合金有色玻璃窗

67

 

卷闸门

130

内无门的,不予补偿。

折叠门

168

内无门的,不予补偿。

水泥晒谷坪

30

用碎砖砂砾石等铺成的底层包括在内。

三合土晒谷坪

15

三砂掏筑、表面拍光。

素土晒谷坪

7

素土夯实、表面拍光。

砖砌体

m3

120

包括砂浆、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砖砌体每立方米补偿96元。

块石砌体

m3

100

石头护坡等,包括水泥勾缝。

条石砌体

m3

132

块石基础,条石砌面。

瓦涵管

m3

14.5

按实际长度计算。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

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6)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备         注

砖石池

m3

90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三合土池

m3

30

素土池

m3

9

淤缸

m3

25-26

水泥路面

30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沥青路面

18

块卵石路面

12

三合土路面

10

板石路面

15

填体沙路面

8

泥凝土沉井

800-

2000

水井口径1.5m以下,井深4m以下的,每口800元。其余按口径井深不同,每增加1m井深,酌情递增100-130元。

砖石井

200-500

水井口径1.5m以下,井深2m以内的,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砖石压水井

300-600

水井口径1.5m以下,井深2m以内的,每口300元。其余酌情递增。

钻孔压水井

200-300

井深4m以下的,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有碑已圈坟墓

2500

 

有碑无圈坟墓

1700

 

土坟墓

1300

 

琉璃瓦

80

绿色。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琉璃瓦

70

黄色。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附件3: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其他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项   目

单位

补偿金额

备         注

房屋过渡补助费

400-500

元/月

最长不超过一年。

搬迁补助费

1000元/次

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按1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2次补助。

易地修建水塘

建设费

m3

10-12元

按原水塘蓄水容积计算,视重建地土质条件确定标准。不需重建的,不支付建设费。

土地复垦费

(临时用地)

 

 

按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相关规定执行。

高压电杆、拉线

影响耕作

一次性补助费

200元

占用专业菜地(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160元

占用专业鱼池(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120元

占用水田(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90元

占用旱土(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60元

占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补偿费)。

农具设施补偿

2000元

补偿对象仅限于征地后无地可耕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