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征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试行)。
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工业用地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各园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实施办法。
二、合法建筑面积确认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三、拆迁补偿标准
1.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结构 类型 |
钢筋砼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
单价 |
1050 |
880 |
900 |
700 |
560 |
680 |
560 |
480 |
310 |
220 |
结构类型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泰建发[2005]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区位价:口岸街道办、刁铺街道办、许庄街道办、野徐镇4个镇(街)城镇范围内,区位价按照500元/平方米计算,城市规划区内其他范围,区位价按照400元/平方米计算。
3.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未装潢户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已装潢户根据实际装潢情况,依照泰建发[2005]125号文件进行评估后补偿,但装潢补偿总额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500元/平方米。附属物补偿按实计算。
4.提前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的提前交房时间内腾空交房的,再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5.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时间不超过18个月(含18个月)的,标准为400元/户/月;过渡时间超过18个月,不超过30个月(含30个月)的,标准为800元/户/月;过渡时间超过30个月的,标准为1600元/户/月。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家费:500元/户,常住人口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8.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9.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但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正常营业一年以上,至拆迁之日仍在继续营业的,可根据其工商登记、纳税状况、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等,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每经营1年增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实际营业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计算;实际营业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
10.货币补偿金额=(重置价结合成新+区位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
11.产权调换补偿金额=重置价结合成新×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结算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计算区位价。
12.被拆迁人具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5万元的,拆迁人按5万元补偿。享受最低补偿的,需在拆迁现场公示,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13.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拆迁安置标准
1.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均实行产权调换,靠套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均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性质: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楼。
3.安置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较小的,其安置面积可放宽至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
4.安置房价格:安置房的成本价为2050元/平方米,其中,建安成本为1050元/平方米(价格如有变化,以区政府公布的为准)。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批准面积时,依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按照建安成本105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安置面积,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同地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可批准面积时,对合法建筑面积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建安成本1050元/平方米结算;对超出合法建筑面积,且小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面积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成本价2050元/平方米结算;对超出可批准面积的安置面积,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同地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5.特殊困难户的安置:长期困难、因病致贫、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但需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拆迁人会同镇(街)、村(居)调查确认,并经拆迁现场公示无异议,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最低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常住人口 |
最低保障面积 |
1人 |
65平方米 |
2-3人 |
80平方米 |
4-5人 |
90平方米 |
5人以上 |
100平方米 |
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105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总额折算成安置面积后,仍低于最低保障面积的,其差额面积签定租赁合同,按照解困房标准收取租金。待被拆迁人经济状况好转后,可继续按照建安成本1050元/平方米取得产权。
6、安置房层次费另行结算。
五、拆迁操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2.冻结办理相关手续;
3.确定评估机构,确定拆迁实施单位;
4.发布拆迁公告;
5.入户丈量、登记,核查并公布合法建筑面积;
6.依据拆迁政策计算补偿价款;
7.公布各户拆迁补偿价款;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腾空交房;
9.签定安置房合同,结算拆迁补偿款。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实施意见(试行)由高港区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