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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宿松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社区、村组对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所涉及人口、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和管线、坟墓、文物古迹等的调查摸底,组织协调配合好房屋及附属物的勘丈和评估;负责做好拆迁征地对象户的思想工作,提供签订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备条件;负责组织实施清障和房屋拆除以及交地工作;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县建设局负责依法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确定项目用地范围,加强规划管理;负责依法办理城市房屋的拆迁许可手续,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房屋基准价、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的制定;负责依法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有关部门拆除影响市容市貌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设施。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报批手续;负责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负责土地的勘丈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决;负责征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协议的签订;负责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没收违法用地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土地征收和拆迁范围内村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秩序的维护;负责查处涉嫌违法买卖土地案件;负责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六)县林业局负责对被征林地的报批和办理树木砍伐许可手续;负责林地权属纠纷的裁决。

(七)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负责项目的投资评审,监督项目资金运行。

(八)县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督;负责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违法乱纪行为;负责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阻碍或鼓动他人阻碍征地拆迁的行为。

(九)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农民的保障工作。

(十)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负责履行县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负责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跨乡镇区域、跨部门矛盾纠纷的协调;负责组织土地的测量和房屋的测量评估工作。

(十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十二)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中,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或职工家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执行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前提下,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并保证其服从城市建设大局,带头支持配合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2010年底前房屋安置由“安置宅基地自建”方式向“安置统建住宅套房”方式过渡。2010年后,在孚玉主城区一律禁止宅基地自建房屋,禁止私人建房,将适度向破凉、五里组团延伸。

(一)地面上房屋及附属物、装璜的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评估确定,房屋的面积由专业测绘队测量。

(二)被征地后人均剩余用地面积超过0.3亩且剩余土地位置不在城市规划近期建设区域,被拆迁户仍进行农耕确需异地自建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安置宅基地,以新农村建设的标准统一规划,安置地点将避开城市开发建设控制区域。

(三)被征地后人均剩余用地面积不足0.3亩或人均用地面积虽然超过0.3亩但剩余土地位置座落在城市规划近期建设区域的被拆迁户,将实行住宅套房安置。房屋统一规划,统一兴建,配套建设,形成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商居一体化的住宅小区。选择置换住宅套房的,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部分按拆迁同期公布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楼层系数购置;对人均置换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且低于被拆迁房主体建筑面积部分将以优于市场价的价格由被拆迁人购置,但人均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

(四)选择住宅套房置换的每户可按建筑成本价购置一间门面房和一间杂物堆放贮藏间;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再享受门面房的优惠政策。

(五)在2010年底前实施的县城东北片区、工业园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仍按原批准的或进一步优化的方案执行。

第三条  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实行监督制度,由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牵头,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审计局、房产局和项目业主单位组成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监督工作小组。

(一)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对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补偿安置方案,对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性质、拆迁补偿费用及补偿标准进行确认。

(二)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安置人口户籍的确认,实行村(社区)、乡镇、公安派出所三级审核签字负责。

(三)被拆迁人属于特殊困难户的由社区(村)、乡镇、民政部门三级审核。

(四)被拆迁房屋和所占土地的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等合法证件的记载为准。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被拆迁房屋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未记载或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有效权属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执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非住宅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2、有效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拆迁时已改为住宅的,按住宅认定;

3、有效权属证明文件记载为住宅的,但拆迁前取得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建设为非住宅的,且能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执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的,按非住宅认定;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4、有效权属证明文件记载有关土地、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但在权属证明文件四址范围内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认定。

(五)村民房屋既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也没有法定建房批准手续,但符合用地、建房的法定条件,经村(社区)及乡镇证明后,可按住宅予以认定,给予补偿。

(六)违章建筑(含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对所占的土地由国土局依法没收或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七)拆迁范围内的存量土地(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一律不予安置或异地置换,由国土局依法征收或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八)拆迁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交易、出租或抵押房屋,对违规改变房屋现状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四条  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将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拆迁。

(一)县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论是住宅还是临街经营性房屋不再实行土地置换,取消自拆自建的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一律调换住宅单元套房。对被拆迁的房屋和被调换的房屋实行双向市场评估,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二)因旧城改造或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不适合原地产权调换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该户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价格在人均15平方米内的部分,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或用货币补偿购买房屋同价值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补偿经费据实分类核算,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与工作进度分期支付到位。

(一)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的2.5%包干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村、社区工作经费)。

(二)房屋测量、评估中介服务经费由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中介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中明确,纳入征地拆迁总费用。

(三)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及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迁移、恢复费用按有关标准据实结算纳入征地拆迁总费用。

(四)拆迁补偿基准价、房屋重置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和停业补助费的标准等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执行。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会同县物价局制定补偿参照标准。

(六)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收回国有划拨土地和征收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及其他补偿由县国土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七)针对特殊情况,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用于处理矛盾纠纷的经费纳入征地拆迁总费用。

第六条  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或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和奖励细则,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实行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制度措施由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试行,各乡镇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