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 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并提请县四套班子全体(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规范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 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北至新民河,南至南六中沟,西至陈洋镇东界,东至明湖东岸沿线范围内所涉及到居(村)委会辖区范围内 ( 以下 简称城区) 的所有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行为 。

 

  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置方式

 

  1、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购买集体土地上 拆迁安置房。

 

  2、对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 的,拆迁补偿款转为购房款,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不含土地成本)结算(含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每户享受安置价的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

 

  3、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安置价、成本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在拆迁前向社会公布。

 

  4、拆迁安置房实行一户一套安置,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符合分户条件(法定婚龄以上者)的居民,可以进行分户安置,享受拆迁户同等安置待遇。

 

  5、拆除城镇居民合法取得的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只能购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

 

三、拆迁补偿

 

  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由房屋重置价格结合个别因素修正确定,由拆迁管理部门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附属物及 装饰装璜补偿。对正常装饰装璜部分,由拆迁评估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综合评估确定。

 

  3、原宅基地合法面积成本补偿,参照同类地段国有土地区位补偿标准确定,不再享受土地征收费用补偿。

 

  4、宅基地范围内果树苗木 补偿参照国有土地树木补偿相关 标准执行。

 

  5、搬家费、过渡费补助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四、土地征收

 

  1、原宅基地合法面积以外的土地补偿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之规定执行。射阳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原宅基地合法面积以外的土地补偿实行被征用土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

 

  2、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由实施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进行补偿,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五、相关问题

 

  1、城区居民零星建房一律停止审批。

 

  2、拆迁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装饰装璜;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交易房屋及土地、房屋分户;  

  (4)户口迁入及分、立户;

  (5)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3、凡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计划的地段,新栽植果树苗木,突 击 装修及新增地上附属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4、违章 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5、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交易 等非法转让行为 ,只补偿不安置。

 

  6、对建筑物用于经营的,原则上仍按重置价评估,结合个别因素修正确定,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其不间断经营时间,给予适当修正。每持续经营一年,对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建筑物补偿金额的2%增加补偿,最高不超过20% 。

 

六、实施保障

 

  1、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的行政管理和拆迁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并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具体补偿事宜;县发改、物价、公安、农林、供电、文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相关镇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发挥主体功能,做好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经上级部门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单位或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地的,由实施主体或用地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国土、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惩处;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或被征地拆迁农民造成损失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影响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各镇区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动迁的地段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