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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并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第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四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统一征地中心承担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做好本辖区征用土地基础工作。

村民委员会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农林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征用土地实行补偿制度。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七条 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受理。意向用地单位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附红线图)、有测绘资质单位制作的现状图,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涉及林地、水域的须持林业、水利部门审核意见。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持批准的总体规划书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征用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市统一征地中心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进行实地踏勘、丈量,核实地上附着物情况,确定土地权属,审查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商议征地补偿有关事宜,签订征地协议书。

(三)公告。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统一征地中心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公告。

(四)支付。市统一征地中心按征地协议书约定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

(五)交地。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会同市统一征地中心将建设用地按批准的面积,进行现场交地,填写现场交地清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用的原则。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任何用地单位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

(二)按地类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按被征土地位置、地类情况给予补偿。

(三)按标准补偿的原则。征地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统一制定的“年产值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该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时,征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征用市政府批准并己实施的蔬菜基地土地,可在同一区片年产值的基础上提高10%计算。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市统一征地中心征地进场调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抢建的设施等;违法声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

该项费用标准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的行政村纳入“城中村”改制改革范围。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现有农用地一次性征用收归国有,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管理。在未落实建设项目前,土地可租赁给所在村;建设项目落实后,租赁耕种单位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列支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

(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抵交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费用。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作他用,其收支情况应纳入村级财务公开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农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年报数据,谎报人均占地面积,冒领或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徊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鉴于其宗全市民工投劳、政府投入围垦而成,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上虞市征用土地补偿实施意见》(虞政[20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http://www.shangyu.gov.cn/subsite/gtzyj/displaynews.jsp?docId=20051101095132_15

回答者: hxj1973 - 举人 四级   2009-3-16 11: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嘉绍跨江大桥、绍诸高速公路和杭甬铁路客运专线三大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上述工程上虞段征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迁原则

  工程涉及的征迁工作采用属地包干原则,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核补。

  二、土地政策

  1、土地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按照《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市政府[2009]第4号令)执行。国有土地中海涂地的征地补偿政策尚在进一步调研之中,由于重点工程时间较紧,故暂先按9600元/亩的标准执行,今后待具体政策出台后予以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市政府[2009]第4号令)执行;征地调节资金按1800元/亩执行。国有土地中曹娥江滩地的征用标准参照当地乡镇、街道最近处理过的重点项目政策标准执行。

  2、土地借用。借用土地费用(含青苗补偿费、地力减退费等),耕地按每年每亩20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由借用单位补偿。被借用土地的大田承包款、抢险费及其它费用,应由被借用人承担。借用土地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承担其复垦费用,复耕保证金为1万元/亩。

  3、“三改”用地。因工程建设涉及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用地,由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街道负责解决,沟、渠、路的配套用地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政策

  房屋拆迁由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房产确权由工程指挥部、规划、国土、发改、交通、建设等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行政村共同确定。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按《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 [2008]第3号令)和《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宅基地安置,特殊情况下,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重置价(不含附属物、装潢)双倍标准补偿。住宅用房拆迁,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朝向及装潢程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08]35号)执行。安置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负责安排落实,具体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06]58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06]242号)文件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临时建筑和非住宅用房拆迁参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凡属于《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或从严控制城区内赵家村等82个行政村(居委)私人建房审批的通知》(虞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中规定的A类村的,可视作城市国有土地拆迁,参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执行。

  3、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拆除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旧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发奖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计奖;拆迁工作经费每平方米12元,由建设单位补偿给乡镇、街道。

  四、管线迁移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电力线、电信线、有线电视及广播线、地下通信光缆等)及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安装,由管、线的主管部门负责迁移或安装。低压线按1500元/档补偿,其它管线根据迁装成本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实给予补偿。

  五、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处理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排灌渠道、田间机耕路、农电线路、机埠等,由当地村、镇(街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工程建设单位核定后,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工程由村、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大重点工程征迁奖励办法另行制订。本意见由三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