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财物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现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征地财物补偿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畜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二、《征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各类应补偿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评估或在征地事务部门的组织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单位可参考执行。原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沪土发[1990]70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沪土发[1993]8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试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