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征收绵阳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
第二条 依法规范实施征地审批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严格依法拟定征地方案,确保征地方案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一)准确核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各村、社的基本情况,实地调查勘测土地面积、类别、权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做到准确无误。
(二)依法确定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核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般应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倍数。
(三)正确核定被征收土地其他有关收费标准,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正确核定“农转非”和劳动力人数。
(五)明确安置途径,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调整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参加社会保险、发放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等形式进行安置。
第五条 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正当利益。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批准的征地方案为依据,制定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复核征地及其地上青苗、附着物,做到登记、调查表、实物三对照、三符合;
(三)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核定青苗、附着物等各类补偿费用,不得克扣、压低补偿标准或拖欠、截留征地补偿费。
(四)认真落实人员安置,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安置途径,落实每个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完善安置手续,不留后遗症。
第六条 报送征收集体土地材料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应载明用地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拟转用、征收的位置、面积、地类以及“农转非”人数、人员安置途径等情况。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呈送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报告,应分别对建设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圈外”征地应附供地方案)进行概述,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三)绘制的图件符合制图标准和国家技术规程要求,图面清晰,图名、图例、比例尺、方向、说明等图件要素齐全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使用上年变更后的图件,图件绘制准确,各种数据与土地统计台帐一致。
(四)土地权属必须清楚,应有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并有市、县国土资源局的签章。
第七条 征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第八条 按规定“全征全转”的,应妥善安排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对失地无业农民,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或安置途径有争议的,可举行听证或按法律规定协调和裁决。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对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法按时支付,全额到位,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费使用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把征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准后的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共同做好征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