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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宁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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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南宁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1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并制定了征地平均价格、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等。为此,本报就读者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集体土地分为三个区片

 

【政策】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解读】南宁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第一区片为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市高速环道包围的地区;第三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以外的地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市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牞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土地补偿含四种费

 

【政策】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解读】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而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户可转为城镇居民

 

【政策】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

 

【解读】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三种

 

【政策】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

 

【解读】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征地拆迁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无其他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方式。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政策】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解读】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产权调换不得低于原标准

 

【政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不低于砖混二等标准的住房安置被拆迁人。

 

【解读】安置的建筑面积已经依法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1、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2、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5种情况可安置人口

 

【政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解读】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回建安置相关费用谁拆谁付

 

【政策】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解读】回建宅基地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征收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办理回建用地手续的有关费用以及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由征地拆迁单位支付。

 

临时过渡费实行货币补偿

 

【政策】征地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

 

【解读】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

 

征地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接到限期搬迁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子女就近入学

 

【政策】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解读】由市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