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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报批业务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地办)具体负责办理征地补偿事宜。

 

第四条  市征地办在征收土地工作中,应当积极与被征地单位的代表协商,充分听取其意见,在征得被征地单位代表同意后,依法签订征地协议,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征地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市征地办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东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楠木山村规划区):

 

1.水田:28000元/亩;

 

2.旱地:25000元/亩;

 

3.经济林地、园地:11000元/亩;

 

4.用材林、薪炭林等林地: 9500元/亩;

 

5.轮歇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8000元/亩;

 

6.开荒地:11000元/亩。

 

(二)江平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25000元/亩;

 

2.旱地:22000元/亩;

 

3.经济林地、园地:9500元/亩;

 

4.用材林、薪炭林等林地: 8000元/亩;

 

5.轮歇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7000元/亩;

 

6.开荒地:10000元/亩。

 

(三)马路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21000元/亩;

 

2.旱地:18000元/亩;

 

3.经济林地、园地:8000元/亩;

 

4.用材林、薪炭林等林地:7000元/亩;

 

5.轮歇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6000元/亩;

 

6.开荒地:8000元/亩。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耕地:600元/亩。

 

(二)一般苗圃:3000元/亩。

 

(三)种植连片在3亩以上的连片性果树类:

 

1.荔枝、龙眼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元/亩;

 

(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元/亩;

 

(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元/亩;

 

(4)种植时间3-4年(含4年):3900元/亩;

 

(5)种植时间4-5年(含5年):5200元/亩;

 

(6)种植时间5年以上:6500-7800元/亩。

 

2.柑橙、芒果树:

 

(1)种植时间1年以下(含1年):1560元/亩;

 

(2)种植时间1-2年(含2年):2080元/亩;

 

(3)种植时间2-3年(含3年):2600元/亩;

 

(4)种植时间3-5年(含5年):3900元/亩;

 

(5)种植时间5年以上:5200元/亩。

 

(四)鱼、虾、藕塘:

 

1.鱼塘:未收获的,2500元/亩。

 

2.虾塘:未收获的,4000元/亩。

 

3.藕塘:未收获的,1000元/亩。

 

4.砌体塘类的,参照当地同类构筑物的重围价分类作适当补偿。

 

(五)地菠萝:未成果的,每亩补偿1300元;部分成果的,每亩补偿2500元;全部成果的,每亩补偿3500元。

 

(六)集体或农民零星种植的竹木果树等,按规格大小、成果与未成果、产量高低等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单竹、黄竹:胸径5公分以上,每条补偿2元。

 

2.稔竹:胸径3公分以上,每条补偿4元。

 

3.勒竹、甜竹:胸径5公分以上,每条补偿6.5元。

 

4.杉树:高2米以下,每棵补偿1.5元;高2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35元。

 

5.桂皮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1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元;胸径21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65元。

 

6.八角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1-2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4.5-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5-40元;胸径25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0-100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30-325元。

 

7.松树、桉树、桐油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1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3-25元。

 

8.零星果木类:

 

(1)苦楝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1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25元;胸径21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5-50元。

 

(2)木瓜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1.5-6.5元;成果的,每棵补偿6.5-20元。

 

(3)芭蕉树:高5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4.5元;50公分以上,1米以下,每棵补偿6.5元;1米以上且未成果,每棵补偿8-10元;成果的,每棵补偿17-20元。

 

(4)葡萄、柠檬、石榴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6.5-26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39-52元。

 

(5)杨桃、柿子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4.5-6.5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6-65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104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05-170元。

 

(6)柑果、橙果、沙梨树:未成果的,每棵补偿6.5-26元;已成果的,每棵补偿26-65元。

 

(7)芒果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2.5-6.5元;高1米以下,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6-65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130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30-195元。

 

(8)柚子树、木菠萝树、榄树:高1米以下,每棵补偿2.5-4.5元;高1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26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6-39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39-104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04-169元。

 

(9)荔枝树:高0.5米以下,胸径3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4元;高0.5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未成果树,每棵补偿13-39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已成果树,每棵补偿39-104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04-195元;胸径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195-325元。

 

(10)龙眼树:高0.5米以下,胸径3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5-3.9元;高0.5米以上,胸径1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39元;胸径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65-130元;胸径20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30-260元;4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60-520元。

 

(11)人工种植的其他竹木果树,参照同等类型给予补偿,非人工种植的竹木果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八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按《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未经批准建设的违章建筑,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实行以料抵工。

 

(二)地面其它附着物的补偿

 

1.生活食用水井补偿:根据大小和砌制质量,按深度每米补偿105-170元;农用水井,按深度每米补偿65-80元;机井每口1000元—1700元。

 

2.粪池补偿:按容积计算补偿金额,属泥壁的,补偿标准为100元/立方米;属水泥灰沙、砖石砌壁的,补偿标准为120元/立方米;与粪池配制的简易厕所,每处补偿40-65元。

 

3.晒场补偿:用水泥或石灰建成的晒场,按20-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4.水渠、排灌管道:原则上由用地单位回建或按重置价补偿。

 

5.坟墓迁移补偿费:未满一年的大葬坟,每座2500元;1-2年(含2年),每座1500元;2-3年,每座700元;其余大葬坟,每座600元;小葬坟每座500元;白坟每座1500-2000元。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被征土地全部补偿款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补偿款的,由市征地办依法办理提存公证手续,所需费用从征地补偿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对征地公告发布后新种的农作物、树(果、竹)林和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风景树、花圃、甲鱼等特殊种植、养殖业,给予适当搬迁费。

 

第十三条  对超密度种植的青苗,以常规种植密度的标准确认补偿青苗数量;对套种的青苗,只对其中的一种青苗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种类由所有权人选择。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印发的有关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