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从化市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征地补偿系列

       从化市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或征用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实施。国家、省和广州市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镇发展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和城镇规划区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或征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征地工作,统筹拟定各类征地方案,依法上报审批;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方案的实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行政机关及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办理征地事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引导、教育农民依法办事。

    规划、农业、林业、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建设用地申请程序

    (一)需使用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后,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核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申请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建设项目批准后,申请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图件等材料,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对于城市发展用地、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向市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和申领控制性规划。

    第五条  征收或征用土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预公告

    1、申请单位向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预公告和拟订征地方案;

    2、市国土房管部门在被征地村社和拟征地现场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凡被征地村社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和拟订征地方案

    1、申请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由测绘单位对拟征地块进行用地界址、土地利用现状的确定。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测绘单位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市国土房管部门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产权人拒绝确认的,调查机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存);

    3、市国土房管部门组织拟订征地补偿方案。

    (三)征地方案听证和报批

    1、市国土房管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村社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被征地村社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市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安排听证;

    3、市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征地单位提供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征地方案,通知申请单位按征地方案确定的金额提交支付征地补偿款承诺书和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

    4、申请单位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5、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查报批资料,拟订“一书四方案”(即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连同征地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地方案批后实施

    1、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后,市国土房管部门按上级通知要求,通知有关单位缴纳征地税费;

    2、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公布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内容。市国土房管部门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3、市国土房管部门监督征地单位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支付征地补偿款承诺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4、申请单位支付征地补偿款、缴纳征地税费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征地结案函。

    (五)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单位向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全市土地按地类分为三类,每类分两个等级(见本规定表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本规定表二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1、短期生长作物(含鱼塘)的补偿,按本规定表三执行;

    2、多年生长作物的补偿,按本规定表四、五、六执行;

    3、花卉、(苗)木的补偿,按本规定表七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按本规定表八执行;

    2、其它房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及迁坟补偿,按本规定表九执行;

    3、电力线、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或审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后协商补偿。

    (四)市政府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在适当时期内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导致原土地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补偿。

    第八条  严格掌握和实施土地、青苗、果树的补偿标准。在水田上套种果树,土地按水田标准给予补偿的,地上果树不再补偿,只补偿短期作物的青苗费;地上果树给予补偿的,土地只按园地标准给予补偿。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水田上种果树的,对所种果树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为制止趁征地之机滥种果树,无理索取补偿的行为,根据各种果树的生长和生产情况,对果树补偿实行最高补偿额度限制:

    荔枝、龙眼等果树每亩不超过40棵;三华李、青梅、芒果、杨桃等果树,每亩不超过60棵;柿、梨、沙田柚等果树,每亩不超过35棵;乌(白)榄每亩不超过20棵;人参果、石榴、桃每亩不超过45棵;柑桔橙每亩不超过80棵;香(大)蕉每亩不超过100棵;木瓜每亩不超过150棵。

    果树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每亩2万元。

    第十条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兑现落实的同时,还可试行留用地安置的方式,按征地面积10%的比例划给被征地单位作为生产发展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为由,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未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或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征地工作需要,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统筹处理征地拆迁管理事务。征地和拆迁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被征地村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属于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必须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镇村要定期进行审计监督。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所属镇村备案。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 

    (一)土地补偿费可用于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兴办公益事业和发展集体经济。

    (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和劳动力安置支出。

    (三)青苗补偿费,由经营者(含承包经营者)个人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农业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察和专项监督,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与镇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用地文书一律无效;非法获取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政策,阻挠或破坏征地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兴办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除地方公路和水利等方面的征收或征用土地外,从化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征用土地管理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此之前已依法开展征地工作尚未结案的,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