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怎么办?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样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外,只要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这一规定还明确了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无论哪一种情况,违约方如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即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损失赔偿额的确定、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本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经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合同法设专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共16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是否继续履行,可由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选择,如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而违约方未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非金钱债务,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发包方提供的农用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承包方可以根据发包方供给的农用工具的具体情况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发包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方式,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违约发生后,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此约定办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及延包工作完成后,广大农民普遍获得了长达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为农民放手发展农业生产和从事二、三产业经营解除了后顾之忧,为农民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参与合作生产,增加收入提供了可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会是今后农村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此,中央多次重申,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维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承包方有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如果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本条规定,该流转没有法律效力。例如,本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进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背这一规定,对进镇落户但愿意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强迫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那么,该流转无效。承包方可以继续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而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本法第54条的规定,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承包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受让方平等地协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如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那么,承包方不仅可以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费用,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明确流转费用归承包方所有。本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违反这一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