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对承包土地上的投入进行补偿的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延包后的土地承包期基本都是30年,有的甚至是5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使农民吃了定心丸,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增加收入,许多农民加大了对土地的投入。为了适应土地流转,避免一些农户担心自己投到土地上的财力、物力会因土地的流转受损,因而在经营土地时精于算计,能省则省,不该省的也省,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科学表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就提高地力而言,一块贫瘠的土地往往需要几年深翻细耕、合理施农家肥才能变得肥沃。在农业生产中,如果没有长期经营的观念,就会出现掠夺性经营等短期行为,在潜移默化之中削弱土地的农业生产能力。为此,有必要解除农户的后顾之忧,凡在承包地上做出的投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
对承包地的投入,包括为增加地力进行土壤改良,为方便灌溉而修渠、打井、安置喷灌设施,为种植蔬菜搭建大棚等。对承包地的投入补偿多少,以什么方式补偿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地投入的补偿应当与其投入的价值相当,投入方不应漫天要价,接受承包地的一方也不应恶意压价,要公平合理,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中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