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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生效以及承包经营权取得的规定。

    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同时,合同法又对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做出了特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法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时。但是,实践中对当事人虽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然而却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也可成立。对于这种情形,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法受到合同的约束,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这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生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救。本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法第59条、第60条等也对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除了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外,在通常情况下,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本法对承包合同的生效做出了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致的规定,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有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一致的,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只有在依法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依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无须经过特别的批准、登记程序。本法虽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有关权利证书,并登记造册,但不能据此认为承包合同的生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先决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只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这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