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全国“土地日”是国土资源部门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好时机。每年“土地日”前后,全国各地的国土所都会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干部群众进行国土资源知识宣传教育,但最为常用的方式是设立咨询台,为群众答疑解惑。那么,群众对哪些问题比较关心?国土所又给了怎样的答复?本版邀请基层工作者,对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及答案进行了梳理。
关于征地
问: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问:征地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畜禽养殖用地
问:我想走规模养鸡的路子,不知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答: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二,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中的第三款: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条中的第二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问:在承包地里能随便搞养殖吗?
答: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村民搞养殖,应尽量使用废弃地和荒山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备案,不能随便擅自在自己承包地里搞养殖。
关于宅基地
问:在自己的地里建房或者搞畜禽养殖,为什么还要审批?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使用权的获得,还必须经依法批准。所以,农民“自己的地”的这种理解和认识是错误的。
问:宅基地面积的大小是依据什么来定的?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都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例如《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二)牧区:不得超过330平方米”的规定,来申请上报和批准决定宅基地的面积大小。
问:宅基地“一户一宅”中“户”的标准是什么?
答:最基本的标准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领取了结婚证需要分户另居的村民;对由于家庭矛盾需要分家的村民也应该考虑。但无论哪种形式,前提是必须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
问: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民宅基地纠纷一般由乡镇国土所受理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个别争议大、难处理的宅基地纠纷,可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共同调查,提交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问:新批宅基地应交哪些钱?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新批宅基地只收取每本5元的土地证书工本费。
问:在农村,是否一家有几个儿子,就应分给几处宅基地?
答:这样说是不完全对的,划批宅基地应当满足几个条件:必须满18周岁,必须是本村村民,需分户居住的。应打破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女孩满足宅基地分配条件应一视同仁。
问:宅基地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1)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3)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村(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土地审批与登记
问:申请土地登记一般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税凭证。
问:《土地登记办法》中,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问: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前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原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资料;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的土地测绘报告;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凭证;
(七)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继承的提供财产继承公证书,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赠与提供财产赠与公证书,属优惠售房的提供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合同等相关材料。属农转非安置对象的提供安置合同等;
(八)如属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由收件审查人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问:房屋买卖为什么还要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这也是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而且根据重庆市政府的重府函(1989)111号文件精神,应在房屋买卖行为成立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问:农户、联户或乡镇企业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厂,是否应办理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按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手续。其具体步骤为:用地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若占农用地搞建设,还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问:建厂房、门市等是不是只要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就行了?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占用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由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通过与村集体私下签订协议租用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以租代征”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问:在自家责任田上搞建设需要报批吗?
答:《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只要改变土地性质,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对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耕地保护
问:基本农田是干啥的?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即是用来种植粮食、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的,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内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更不准破坏基本农田搞非农业建设。
问:我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建房,违法吗?
答:在自己的责任田里未经审批、擅自搞建设是违法行为。因为《土地管理法》及《农业承包合同法》规定,责任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尤其是耕地是用于农作物耕种的,因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
问:农户承包耕地后,是不是怎样使用耕地别人就管不着了?
答:不是的。签订了承包合同,农户必须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视其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擅自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要依法受到处罚。
问: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属于破坏耕地吗?
答:属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问:承包地纠纷由谁管?
答:农村干部群众大都认为,只要与“土”有关的事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管,于是大量的农村承包地的权属纠纷群众就找国土所处理。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规定,处理承包地纠纷的职能部门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无权受理。
问:一农民说自己打算在承包地的地下砌坟,地下建筑物的最顶端距离地面0.8米左右。而且,他可以将地面恢复成可以耕种的状态。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所以说土地不仅包括地上部分,也包括地下部分。
耕地下建坟无论是对耕地质量还是自然生态都存在隐患,因为这样做破坏了耕地保护层,会引起水土流失和土壤瘠薄化。表土层的土很少,就会与中间的耕作层和心土层分离,不能有效吸收水分,表土容易板结。
其他
问:承包地流转后啥都可以干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鼓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必须保持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用途不改变。
问:临时使用土地的要求是什么?
答:(1)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问:非法占地是不是只要缴了罚款就行了?
答:对非法占地,法律规定:从行政责任方面而言,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地建筑或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加处罚款。从民事责任方面而言,非法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非法占地人要恢复土地利用状态,赔偿损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地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问:可以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吗?
答:非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办理手续私自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改不改变土地用途,所取得的土地均视为非法占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政府征地时不考虑取得成本;改变用途的,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只要是非法占地,不论占用了多长时间,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本文问题及答案由江苏省射阳县盘湾国土所朱莉、江苏沛县安国国土资源所华翠萍、河北省新乐市国土局协神中心所王瑞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国土所王道生、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国土资源管理所陈华、河北省正定县国土资源局王立会、甘肃省通渭县寺子川中心所周三虎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