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农民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要求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政府将清理工作纳入五个地级市政府年度效能考核目标。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
宁夏征地补偿费清理清理工作从2009年8月20日开始到11月22日结束,分为调查摸底、整改落实、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自治区政府对开展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征地补偿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把此次清理工作纳入对五个地级市政府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并与五大市负责人签订了《清理征地补偿费目标责任书》,明确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完成清理工作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一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二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三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部门、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四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群众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要优先解决失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
宁夏自治区副主席姚爱兴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为开展全区农民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负责具体清理工作和完善征地补偿费管理相关措施;各市、县(区)政府要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建立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社会多方筹资机制,变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为长久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住房、就业、养老、医疗等综合保障体系。(记者 税玉海 通讯员 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