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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成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解读之七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在商业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市场在矿产勘查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了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以规范勘查市场行为和改善市场环境,其根本目标是形成促进实现找矿突破的新机制。
   《规划》明确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市场主体。商业性矿产勘查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是一种企业经营活动,其市场主体是企业。要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成为矿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鼓励外商企业投资国内矿产勘查开发。
   《规划》明确,要发挥市场在矿产勘查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出要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强化矿业权管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要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规划》加强了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宏观调控与引导,目标是协调集中各类勘查投入,促进快速整体勘查,形成具有宏观影响的找矿成果。明确政府原则上不投资以赢利为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通过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通过设立重点勘查规划区以及限制和禁止勘查规划区等,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进行布局引导。《规划》提出,要突出重要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以石油、天然气、煤炭、铀、煤层气和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16个重要矿产为重点,加强11个主要含油气盆地和新区新领域油气资源勘查、13个大型煤炭基地资源勘查和16个重点成矿区带的重要矿产勘查,确立了全国161个非能源重要矿产重点勘查区。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开展能源与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急需矿种的勘查,鼓励在中西部地区及边远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鼓励开展中东部地区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政府还要积极为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矿产勘查开发合作提供政策、金融、信息等服务。
   《规划》进一步明确了繁荣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政策保障措施。重点是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行为,着力改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市场环境。要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和企业应依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对国家规划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和总量限制矿种,以及国家规划限制区域,实行限制或禁止勘查。同时要求加强探矿权管理,根据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产勘查市场及合理退出机制,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和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田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