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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依法进行——《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正在推进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条例》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助力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将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顺利推进。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用三年时间,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应当看到,第二次土地调查距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时间,已有十多年之久。这期间,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土地使用者呈现多元化,土地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形下,要想在短短三年时间内掌握准确、翔实的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对土地调查工作无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如何确保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倍受业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推进,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对这次调查的目标、内容、时间进度、组织实施、数据质量保障、成果应用等各方面都作了细化规定。在调查启动前,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抓紧起草《土地调查条例》,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提供法律规范。”

令人欣慰的是,在《土地调查条例》起草过程中,这些相关内容大多已被立法吸收,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依法遵守的法律条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及今后的土地调查工作,都将步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提出,要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明确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上证,造册。这是以往的土地调查工作所没有的内容。现在《条例》把这项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提出,国家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将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由此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规定,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成为未来管地、用地的依据。《条例》则明确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生命线”。为确保这道生命线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和尝试,从制度、技术、纪律等各方面加以约束,如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实行三级核查和土地调查质量一票否决制,由国家直接组织购置遥感等基础资料,保证调查资料的统一性,强调对土地调查队伍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培训,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等等。这些措施对于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都有积极的意义。

但相比之下,《条例》为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所提供的法律武器更为有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条例》还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也明确了法律义务:凡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权威源于其强制约束力。《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土地调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土地调查工作从此有法可依、规范实施。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参与、支持下,借实施《土地调查条例》的东风,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必将圆满完成任务,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