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我国土地登记有以下几个特点:
强制性。当事人的土地权利必须依法登记,未登记的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并可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公信性。土地登记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程序,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审查、批准,并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法律程序,从而保证了土地登记的真实可靠。
完整性、连续性。土地登记须统一进行,不能分割。登记事项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土地资料的连续性。
保护性。国家通过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公有制不受侵犯,为充分、合理和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障。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上的各个土地登记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土地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土地权属性质,即土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如国家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者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利主体,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内的各个农民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者为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者—般情况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他项权利者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及其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