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