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福,汉族,男,1955年1月14日,农民,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上刘瓦村61号。
被申请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姬振海,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环评[2008]226号《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超越审批权限,应予撤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一、预算内投资项目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环监[1993]211号)第二条“凡属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报我局审批”。之规定,政府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而由《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容可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故被申请人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超越审批权限,其作出的《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在作出冀环评[2008]226号《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之前,被申请人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等。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三、建设单位没有征求公众意见,被申请人对此没有审核直接作出的《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的规定,建设单位没有召开论证会也没有征求公众的意见,被申请人应该对相关意见进行审核,在没有对此审核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错误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冀环评[2008]226号《北京至化稍营公路土木至洋河南段及支线洋河南至胶泥湾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上述不法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