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补正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
贵府“补正通知”收悉,现特依据贵府的要求补正,补正材料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
2、申请人《宅基地证》复印件,申请人对该宗集体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第三人使用申请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申请人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附在该块土地上才能存在,
被申请人批准第三人使用该块土地直接导致申请人的房屋无法继续存在,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难以继续行使,这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房管部门批准拆迁申请人房屋,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要件,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直接导致房管部门许可拆迁申请人的房屋。
综上,被申请为第三人“新浜镇中心村”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补正人(行政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