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张瑞平,男,汉族,
申请人张祥碧,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35号;
申请人张江河,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56号;
申请人张贻钦,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259号;
申请人张子远,男,汉族,1943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217号;
申请人张水专,男,汉族,1951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122号;
申请人张伦山,男,汉族,1950年6月17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3组;
申请人张贻楚,男,汉族,1953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53号;
申请人张水中,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3组;
申请人张孙郡,男,汉族,1931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16号;
申请人张建筑,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118号;
申请人张伦水。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86号;
申请人张水沟,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01号;
申请人张子青,男,汉族,1949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42号;
申请人张秀敏,女,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79号;
申请人张炳耀,男,汉族,1951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61号;
申请人张启伟,男,汉族,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47号;
申请人张子来,男,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4组;
申请人张文良,男,汉族,1940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65号;
申请人张再发,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区紫竹路105号;
申请人张子尧,男,汉族,1953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229号;
申请人张金应,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68号;
代表人:张炳耀,男,汉族,1951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61号;
代表人:张启伟,男,汉族,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47号;
代表人:张金应,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68号;
代表人:张伦水,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186号;
代表人;张子远,男,汉族,1943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东环路217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职务:省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399号)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399号)具体行政行为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土地方案不可行,不应批准征收。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规定“(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本案中,被征收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部门依法应当计划为失地农民安排必要的耕地,使其可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也应当安排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工作岗位,但是征收土地方案中并无此内容,这样的征收土地方案与《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相悖,导致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至今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异常困难,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可行的安置制度,但是被申请人却批准这样的征收土地方案,这违反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晋江市2007年度征地已超过五个批次,被申请人不应批准征收。
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399号)具体行政行为是批准晋江市2007年第十一批次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晋江市属于一个县级市,其征收土地应当控制在五个批次以内(但晋江市土地征地报批至少已经有20个批次用地)。被申请人福建省政府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晋江市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明显违反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三、本次用地属于单独选址(具体项目)用地,但却以城市建设批次征地的形式批地,这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答辩材料《预审意见》、《征地告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明显证明,被申请人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属于具体项目的情形,且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和部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定申请用地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属于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却以批次征地的形式批准征收土地,这显然违反征地报批的程序。
四、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被申请人批准征收涉案土地的报批材料根本没有失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答辩材料中的《征地告知书》《回执函》只是征地的村委会知情确认的材料,并非失地农民知情确认,有关部门也从未组织失地农民进行知情确认,这严重侵犯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权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涉案土地属于农田,在征地报批前晋江市人民政府曾将此处设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涉案土地也应当规划为基本农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06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399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批准权限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法申请裁决,望裁决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裁决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张瑞平等22户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