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无偿收回上海中东公司4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9年,上海中东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北部的4000亩滩涂30年使用权,并与响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中东公司两年内在该块土地上投资不得少于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东公司未按约定进行开发,致该土地长期闲置。2007年,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中东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后维持,中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中东公司竞得土地后,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内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此,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