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法律规定征用菜地的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应按菜地批准征地方案。批准征收的土地是xx县政府确定的、已有30年历史的县城非农业人口蔬菜供应生产基地,属于菜地并非是旱地,被申请人未按被征土地原用途菜地用途报批《征用土地方案》。xx县人民政府属于用地单位,依法应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批准的方案时没有分清哪个地块,哪个乡镇,统统按旱地对待,一律按2500元/亩产值批准。该方案同时批准被征收土地的村有下板城村、杨树林村、双峰寺村、白旗村。上述四个村的年产值和生活水平不可能相同,土地状况不可能一样,但却批准相同的补偿方案。下板城村是xx县县城,被征收的土地三十多年种植蔬菜,全部是蔬菜大棚生产,其产值与远离县城的偏僻双峰寺、白旗村怎么会一个标准呢?根据xx县国土局与下板城村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规定,被征土地年产值为5000元/亩,根本不是2500元/亩。xx县人民政府公告均为年产值的30倍,应按上述批准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费,但实际上支付10万元/亩土地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与事实不符,xx县政府在支付土地补偿费时制定双重标准,侵犯了农民应获得的菜地补偿权利,故要求重新对xx县下板城村50.405亩菜地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裁决,并责令xx县政府补交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该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