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倍受社会关注的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亿元农地出让金行政争议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中院副院长邱志丰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乐清常务副市长王军出庭应诉。乐清市有关干部、群众近300人到庭旁听庭审。
乐清市乐成镇是乐清市历代县治和现乐清市政府所在地,一直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年来,随着乐清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乐成镇东山南村等近郊村委会纷纷将村里安置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此期间,乐清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14号抄告单第二条第三项精神,“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一律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统一由国土局组织以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有关税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投标或拍卖的成交价的20%收取”,以及《乐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19号之规定,对乐成镇东山南村出让的有关安置用地先后收取土地出让金1.0522亿元。
东山南村村委会认为,既然是农村安置用地,有关地价款应全部返还村委会,以更好地用于农村劳力安置,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乐清市有关部门对农村安置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遂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和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违法,返还两案累计1.0522亿元的土地出让金。
在上午的庭审中,东山南村村委会根据最新查明的事实,又将请求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调减为1.041566亿元。
因近年来温州农村安置用地转用于房产开发的现象大量出现,涉案纠纷在温州地区具有一定普遍性,故本案诉讼引起极大关注。在上午的庭审中,乐清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军、乐清市国土局局长陈献锋及其代理律师一行5人出庭应诉。乐清市政府认为,其收取的涉案土地出让金系在拍卖中竞受该地块的房开公司交纳,而非直接向东山南村委会收取,东山南村主体不适格,并且本案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时限,故请求法院驳回东山南村的起诉。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