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委会麦元头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委会田心村民小组。

第三人: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委会墩子头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沙边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艻塘头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田心大队(现田心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田心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艻塘头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艻塘头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沙边岭、艻塘头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沙边岭、艻塘头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阿苟,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阿苟死后,由于钟阿苟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沙边岭、艻塘头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塘窝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墩子头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猴头坟山头交换了第三人墩子头村的塘窝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沙边岭、艻塘头、塘窝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塘窝子、艻塘头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三贱、何碧春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献福与被申请人队长何金养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献德、何石耒的大鹅子众坟山头至细鹅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猴头坟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塘窝子山头交换出去。艻塘头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麦元头村就在艻塘头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麦元头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塘窝子、艻塘头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沙边岭位于申请人麦元头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阿苟(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沙边岭土地分给钟阿苟管理使用。由于种阿苟从广州四会到田心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沙边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阿苟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沙边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沙边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沙边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艻塘头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窝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田心大队(现田心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田心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田心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田心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艻塘头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艻塘头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塘窝子位于艻塘头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艻塘头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碧春,何三贱管理。1974年左右,田心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金养和第三人队长何献福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大鹅子众坟山至细鹅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猴头坟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塘窝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沙边岭土地,自钟阿苟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沙边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沙边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阿苟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沙边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沙边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阿苟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沙边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沙边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艻塘头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艻塘头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艻塘头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艻塘头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艻塘头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艻塘头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艻塘头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塘窝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塘窝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塘窝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塘窝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塘窝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塘窝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沙边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麦元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艻塘头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窝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麦元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塘窝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艻塘头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墩子头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