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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07]12

  申请人:xxxxxxxxxxxxxx等83

  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05126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20055月,龙泉市政府又贴出一张公告,说浙江省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5]10001号征地决定,批准了龙泉市的征地申请。批地文件称这块地是荒地。村民正在耕作且有土地承包证的土地,怎么成了荒地?村民不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作出浙政复决字[2005]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政府先前作出的浙土字[A2005]10001号征地决定。村民决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耕地错误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是不合法的。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龙泉市人民政府没有将被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浙土字[A2005]10001号征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权限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申请人所在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现状是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留用地。

  记者评注:浙江省政府的主要依据是,被征收土地已于1999年变更为未利用地。当地建设了一个水库,有关部门测算表明,当地城镇五年一淹的高程为192.16米,而被征收土地平均高程在192.16米以下,是库区五年一淹的范围。为此,原龙泉市土地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将该地块调查定为滩地,属于未利用地的范畴。此外,龙泉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都表明,该地块为未利用地。针对村民们提出的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的几点理由,浙江省政府逐条回应。

  (1)申请人依据的农村年报记录表和龙泉市土地志、龙泉土壤志、龙泉县粮食志、浙江省测绘局的测绘图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等,均不能证明本案征收土地是耕地。

  (22003年草签的第660号和661号征地协议书,是龙泉市人民政府考虑到一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参照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不是说征收的土地就是耕地。(3)土地承包证主要是证明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不是证明土地利用类型的法定凭证。

  2.被申请人土地征收程序合法。龙泉市拟订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土地征收方案,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用地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土地权属清楚,土地补偿符合法定标准。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征收土地的地类。本案被征收土地一直由申请人耕种,龙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上报申请批准征收,其地类认定应当适用国土资源部2001年公布的《土地分类》,被征收土地属于已利用的滩涂,不能认定为未利用地。

  去年冬天,半月谈记者来到一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绿油油的蔬菜,以及一座座蔬菜大棚。据当地村民张丽锋介绍,这里是龙泉市最好的耕地之一,村民从未间断耕种。当地各级政府在征收之前,通过一系列程序将被征收地块由耕地改为滩地,但"已利用的滩涂"并非未利用地。

  二、关于土地征收程序。龙泉市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有瑕疵。

  综上所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浙土字[A2005]10001号征地决定中龙渊街道一村15.4228公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类由未利用地变更为耕地。(二)责令被申请人完善批准征收耕地的相关手续。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