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抓紧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政策法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决定》明确指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土地法律框架不断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治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开启了我国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变革的新时代。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了30多部部门规章,各省也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发展很快,非常丰富,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情况的变化。特别是中央《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任务,这些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实践的强烈诉求和迫切需要。实际上,多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断探索,不少地方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由于在用地性质、土地确权、规划落实、审批程序、信息服务、市场建设、收益分配等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有的地方对农民权益保护考虑不周,引发了不稳定。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进行规范和引导,不仅很难解决,而且还会影响改革实践的深入推进。

 

  对照《决定》的要求,这方面的任务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比如,在改革征地制度方面,《决定》强调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如何界定“公益性”问题,亟须立法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政策规定。在征地补偿方面,《决定》指出,要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需要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的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通过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些表述对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也提出了改革的需求。《决定》要求严格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还要求,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因此,需要尽快出台严格管理农村宅基地和确保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益的相应政策和办法。

 

  我国30年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探索和推进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不断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一个把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规范,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过程,也是一个改革创新与立法决策不断统一的过程,完善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更能反映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从体制、机制、法制加以肯定的过程。简单地讲,就是一个对现有政策、法规的“立、改、废”过程。

 

  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要切实按照《决定》中的各项要求,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管理立法工作,特别要注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支持各类改革试点,不断引导实践、总结实践、推动实践,将实践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及时上升到法规与制度层面,抓紧完善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