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长达5年之久的两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终于在2008年画上句号。这是浙江省加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一个缩影。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获悉,2008年,该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案件18起,其中17起已办结。
征地信访占信访总量二成以上
近年来,浙江省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渐突出,加之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没有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被征地农民频频上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国土资源信访涉及征地的占信访总量的20%以上,而涉及征地信访的核心问题就是征地补偿争议。
从2007年起,浙江省加大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力度。2007年2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明确了协调裁决的申请主体、受理机关、办理程序。9月,省政府成立了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同时,浙江省逐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各地着手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机构,有的市、县政府已经开始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职能。目前,全省11个市中,杭州、台州、绍兴、衢州、丽水、舟山等6个市已落实履行争议协调职能的机构,其中杭州、台州、绍兴、丽水、舟山市政府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规范性文件,并将协调职能落实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的县(市、区)已开始着手制定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的规范性文件。
8.45亩杜仲树该补偿多少
推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
2007年12月27日,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受理了申请人吴某等2人,就杭州市政府因某大学教育用地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争议提出的裁决申请。
该案申请人不服杭州市政府按照每亩3000元的青苗补偿费用标准,对其在被征的8.45亩土地上种植的8年树龄的杜仲树进行补偿,要求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108.24万元进行补偿。
这起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裁决前,已经省、市政府多个部门多次协调均未取得效果。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受理该案后,多次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讲解征地补偿政策规定,但由于杜仲树在进场施工时被毁损,裁决起来十分棘手,审理工作异常艰辛。
经过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两次协调后,于2008年10月29日促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即在本案争议所涉及被征地块上的补偿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由销毁杜仲树的实际行为人某大学另行赔偿17.7万元作为申请人杜仲树被损毁的损失补偿给申请人。
争议各方对最终达成的结果均十分满意。
台州市某区下浦郑村民委员会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150亩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费用有不同意见,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被征地农户失地后无任何生活保障,生活水平大为下降。于是,下浦郑村民委员会提出了裁决申请,要求区政府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费用标准应适用2003年实施的区片综合价文件规定标准(即区片综合价为每亩5.6万元)予以补偿,即征地补偿总价款应为840.5万元,同时要求落实对申请人的留用地政策,并将被征地农民列入社会保障范围。
2008年11月,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召开协调会。在协调会上,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不仅依法指出该争议地块是省政府在2001年12月26日批准征收的,应当适用台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征地补偿文件的标准,澄清了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文件的误解,而且严肃指出某区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存在的错误。经协调,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和互谅互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在符合区政府社保政策的条件下,为被征地农户建立社会保障。二是将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原每亩2.56万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亩3万元,区政府应当再增加征地补偿差价款总计65.69万元给申请人。三是对于留用地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区政府优先安排指标、优先报批。
该案的成功协调纠正了当地政府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被征地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存在数年的征地矛盾得到彻底解决。
45亩土地补偿争议定纷止争
畅通土地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裁决工作的意义所在。
2008年12月12日,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对台州市黄岩区一起申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决定,维护了政府合法征地的行为。
2008年9月,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官庄梁村村委会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该村集体土地时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向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
申请人官庄梁村村委会认为,政府征收该村45.08亩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是每亩4.35万元,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03〕161号)文件标准补偿,即每亩6.7万元进行补偿。但被申请人黄岩区人民政府则认为,省政府是在2001年12月26日批准征收该村集体土地45.08亩,而161号文件发布于2003年10月23日,不能适用该文件,而应当适用台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20日同意批准的《关于黄岩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批复》(台政发〔2000〕222号)文件的补偿标准。
经对争议事实和证据材料审查,12月12日,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公室作出裁决决定:认定黄岩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文件而制定的征收南城街道官庄梁村45.08亩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予以维持。
这个案件作出的维持决定,不仅维护了黄岩区政府依法征地、用地行为的权威,而且通过案件的审理协调,让申请人了解了征地补偿政策规定,澄清了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政策的错误认识,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