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是四川省M市(县级市)南边的一个城郊村。我们国庆节期间在L村调研时,恰巧碰到该村发生一起因安装电线杆(当地俗称‘打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案。在随后几天调研中,我们便进一步了解了该事件的原委。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因开发需要,M市就有一些企业开始在L村里打电桩。起初,企业在村民地里安装一根电线杆只需给付五、六十元的青苗补偿费。但后来,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笼络村民以更方便地打电桩,争相给村民越来越高额的补偿款。企业越大方,村民的胃口也随之增大。一些村民“狮子大开口”,向企业索取高额赔偿。如今,有些企业安装一根电线杆向农民支付的补偿价格已经上涨到将近1000元。
今年9月,M市一大型电力集团公司欲在L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土地上打电桩。在和L村村民进行交涉时,该公司遇到了麻烦。公司只愿意支付300元的赔偿费,但L村村民认为公司提出的占地补偿价格过低,坚决不让公司在他们地里打电桩。双方由此僵持不下。无奈之中,该电力公司转而寻求L村所在的X镇政府领导的支持。X镇领导要求L村村干部出面协调。迫于政府压力,L村村支书硬着头皮把这个包袱揽了下来,亲自下到五组给村民做工作。然而,村民也并未因此而给村支书面子。协调工作进展艰难。村支书先后共做了七次工作,每次都“竹篮打水”,落得一场空。焦急之下,电力集团的员工于
作为纠纷当事人之一的村民认为,虽然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但经营权归农民,国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公司在耕地地里打电桩侵犯了他们的土地经营权。他们有权利阻止企业的行为。如果公司不满足补偿要求,他们就坚决不让公司打电桩。有些村民抱住电线杆,或者在地里监视巡逻,以阻止公司在他们地里挖坑打电桩。一些村民还愤愤然:“公司要赚钱,为什么要我们去承担损失?要侵占我们的土地?”还有村民搬来《物权法》撑腰:“现在有<物权法>了,土地都是我们自己的了。”L村作为一个城郊村,受市场经济的渗透无疑尤为深入和彻底。村民长期在浓厚的市场氛围中浸泡,耳濡目染了诸多市场因素。理性和金钱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与此相伴的,是村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和对个人利益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村民向公司企业索取高额补偿费也就不言而喻了。对金钱利益的诉求让村民抓住公司打电桩这一难得“商机”,以此要挟公司多出钱。村干部讲到:“有的老百姓不通情达理,漫天要价”。“栽一根电线杆占地不到1平方米,要人家3000块钱,这怎么行?现在一亩地也才卖几万块钱。”“安装一根电线杆补偿3000块钱,这个价钱已经比较高了,就是种地的话10年也赚不到这么多钱”。也正是在利益驱动下,本是弱势的村民才会拿起法律这一“弱者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至于这种权利是否得当或者过分仍可商榷)。此时,村民已经从原先的弱势一跃而变为强势。有了法律和制度撑腰,村民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当然会理直气壮,甚至显得有点“蛮不讲理”。难怪L村的村支书感叹道:“现在的老百姓刁得很!”而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也说:“东北、西南、西北城市边上这几个地方的人相当精明……再往边上十几里的老百姓就更好说话了。”
更有甚者,一些村民提出如果公司要在他们地里打电桩,那就必须顺带着把他们那一整块地全部买过去。这些村民的想法与近几年来土地增值因素有很大关联。由于L村是个城郊村,村里有几个靠近M市村民小组的许多土地都已经被征用于搞开发建设。土地也伴随着开发力度的加大而变得越来越值钱(现在土地价格已经上涨到4—5万元/亩)。卖地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一大笔补偿款。此外,那些土地被完全征用的村民还办理了“农转非”手续,摇身一变成了“市民”,永远脱离了土地,并且还可以享受低保(L村原来共有7个村民小组,其中第7村民小组在2001年就完成了农转非安置,如今只剩6个村民小组)。L村靠近市区的区位优势和较多的就业机会也让许多村民免除了寻找工作的后顾之忧(事实上,L村有许多村民通过做生意、开出租车等非农途径而致富,土地收入在很多村民的经济来源中所占比重很小)。所以,与卖地相比,种地已经缺乏比较优势。钱财与身份的诱惑,让许多未被征地的村民眼红,促使村民巴望着公司企业早点来开发土地,以便能够早日满足他们摆脱土地束缚的渴望。村民地权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其制度根源,而且还是土地增值在村民观念中的映衬。虽然法律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同时经营权又归农民,且保持30年不变。农民长期在土地上劳作,早已在习惯上将土地视为己有。而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又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因而,当农民与同为“私人”的企业谈判时,必然会寻求法律的保护,来凸显自己的个人权利,并同时消弭土地作为“公”的方面,以便在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L村村民的行为表征着他们地权意识的增长,毋宁视之为一种通过土地谋求钱财利益的动机。
当农民“不甩”企业、双方交易成本过高之时,企业就只得求助于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以期通过体制内权力来摆平“钉子户”。在他们看来,借助政府的体制性权力,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工作难度。不过他们也有些高估了政府的能力,而低估了村民的谈判手腕。在协调过程中,电力公司的员工曾经给村民摆出大道理:“我们电力公司搞建设,架电网,其实也会给村民带来很多好处,比如用电更便宜,可以吸纳一部分劳动力等等。”的确,从高处着想,电力公司可以为村民提供用电服务,给村民生活带来方便,有利于促进当地建设和发展。然而,对于村民来说,这些都是隐秘的“公”的东西,村民是不会看见的。即使能够意识到,他们也不会往这方面去想。也许他们还觉得提供电力服务是公司份内之事。况且,高度理性化的他们也不是“活雷锋”,可以牺牲自己的私人利益去换取那捉摸不定的所谓的“公共利益”。在他们眼里,公司就是一个私人的东西,就是一个只会赚钱的实体。既然大家都同为“私”,那么如果要以牺牲村民的利益来满足公司的意愿,村民就决然不会答应。这样,村民们发出“他们公司要赚钱,凭什么要我们做出牺牲?”的抱怨也就不难理解了。而当地政府之所以要给该电力公司帮忙,又在于电力公司是当地政府的一大“财神”。它不仅能够创造利润,带来高额税收,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彰显政绩。有了如此巨大诱惑,政府焉能坐视不管?不过,政府也深知此事不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量把工作往下推。正如L村的村支书所抱怨的:“镇政府又不怎么管,就知道把任务交给我们,他们只是一开始来看了一下,以后就再也没来过了。”)
于是,协调工作的重担便顺理成章地落到了L村村干部头上。然而,村干部也有他们的苦衷。从道理上说,打电桩是公司的事情。公司和村民的矛盾纠纷,是他们的私人问题,自然应由公司自己处理。就如L村村支书讲道:“老百姓的漫天要价,伤害到了企业,本来我们村里可以不管,但上面压得你没办法,而且为了支持本地的发展,我们也只好尽力出面。”本来是两个“私”的实体之间的事情,但由于政府的介入且扣上了“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帽子,“私”也就由此而转化为“公”了。L村村干部也深知此项工作的艰难程度。但由于上面有镇政府压着,又不能不照办。否则,就得罪了领导。即使不丢掉乌纱帽,也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
{对于村干部的出场,村民们也玩起了“太极拳”。他们说;“这不是你们村干部的事情,我们要多少钱都不关你村干部的事……如果是村里的事情我们肯定会支持。”就这样,村干部也被村民们打发走了。在村民看来,跟公司谈判、向公司要钱是他们和公司之间的私事,不在村干部管辖范围之内。他们向公司要的钱再多,也不用村里埋单。而且,作为他们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当本村村民与外界发生矛盾时,村干部理应站在本村村民这边,维护村民利益。村干部和村民应该“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如果村干部来做工作,劝说村民让步,自然会得罪村民。难怪L村的村支书诉苦道:“这边是我们的老百姓,我们去叫他们不要向企业要那么多钱,老百姓又以为我们在整他们。”“我们一出面,就得罪老百姓,伤害干群关系。”村支书说:“要是我的性格,我就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只是上级政府压着我,没办法。”“你们公司占了老百姓的土地,当然要满足他们的要求。”村民在凸显出他们和公司之间关系的“私”性的同时,还划分出“我们的私事”与“村里的公事”,并且抛出“如果是村里的事情我们肯定会支持”这样的话语,以此来“感化”村干部并转移矛盾,从情理和道义上抹杀村干部干预此事的合法性,力求形成一致对外(公司)的局面。当然,如果村干部一意孤行,那么村民也不会给他们面子。而且下次换届选举时,也不会再投他们的票。
更让村干部头疼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并没有这一方面的相关政策文件,致使村干部在做协调工作时缺乏参照依据。村支书讲道:“国家没有标准,市政府没有标准,老百姓就按市场方式来要钱。” 该村的代理村主任也抱怨:“现在没有文件,缺少依据,就像买小菜一样,你给一元,我给八角。”“如果有政策文件规定、依据,给你30就30,给你50就50,老百姓不遵守我就拘留你几天,我们就在这个政策框架内进行。但你现在没有什么政策法律依据,政府叫我们去弄,这也是为难我们。” 这样一来,补偿标准和制度文本似乎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要是有了统一的文件规定,村干部就可以按照文件执行,省却诸多麻烦。如果村民不服,那就采取强制措施。有了国家作为靠山,企业和村干部的胆量也会迅速膨胀。然而,新的补偿标准和文件政策与既有的制度文本之间该如何协调?强制措施的实行及其村庄社会后果如何?这一系列问题又似乎并不在村干部的考虑范围之内。尽管村干部在工作中强调对法律和制度文本的尊重,但他们对国家的倚重、对政策和制度的依赖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成为他们对付老百姓的手段。这并不表明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有多么强烈,而恰恰显露出他们内心深处的“强权”奥秘。
村干部就这样处在政府、企业与农民的夹缝之间。一方是他们已经并将继续长期生活的村庄和必须面对的村民,另一方是同样强势的政府和企业。无论哪一头他们都得罪不起。如果村干部协调不得力,“他们企业还说我们拖的时间长,工作效率低,但不知道这里这么艰难。”(村支书语)所以,村干部承揽的是吃力不讨好的差使。无怪乎L村的村支书也经常抱怨:“领导不理解,老百姓不理解,企业不理解。” 艰难的处境让她倍感无力:“如果不行我们也没有办法了……不管怎样,我都不能用村里、组里的钱去帮忙填企业的空洞……等我把这个工作搞完了,我就辞职了,委屈得很!”
三
遗憾的是,直到我们调研结束离开L村之前,这一纠纷仍然未能得到完满解决。L村因打电桩而引发的这一系列事件,除了彰显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博弈关系之外,是否更进一步暴露出当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地方公共治理之间的矛盾以及农民土地观念的变异?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无与土地经营权归农民所有之间存在着较大张力。而法律文本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也将村集体权力弱化。这是L村村干部在协调“打电桩”事件上难有作为的制度原因。另一方面,L村农民在“打电桩”事件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土地权益与企业和村委会抗争,以为自己谋得更多的钱财。凸显个人利益的“私”,消弭国家与集体的“公”,成为他们的策略选择。村民的维权抗争行为并不表明他们对土地有多么热爱,而只是想借此机会大捞一把。所以,L村的农民所表现出来的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爱护土地的真挚感情,而是仅仅将土地视为谋财的手段。这种谋财手段与以前农民希望通过从事农业生产致富、重视对土地的投入有着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