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以租代征"不同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2007917日(星期一)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介绍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国土资源报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甘总督刚才讲的“以租代征”是百日行动的一个重点,我想问的是,“以租代征”是不是农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据我们所知,包括刚才甘总督也讲过,2004年国务院有一个28号文件,2006年有一个31号文件,我记得这两个文件都提到过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的问题。假设“以租代征”是集体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的话,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和百日清查的“以租代征”的行为是不是有点政策上的矛盾?

 

  [中国国土资源报社记者]第二个问题,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这次土地百日行动跟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状况有没有一点联系?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刚下发了一个关于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24号文件,我想甘总督的收入应该不属于这个低收入家庭的,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房价这么高昂的话,甘总督的收入应该也不能属于购买得起市场住房的人,所以我不知道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下甘总督的住房问题有没有保障? 另外,如果房地产市场的住房,政府能给低收入者保障,甘总督作为消费者认为房价会不会降下来?政府对低收入者的住房有了保障,所有的土地执法政策得到了实施,是不是房价的继续高涨就是一种合理的行为?谢谢!

 

  [甘藏春]这两个问题也属于比较有挑战性的问题,也比较尖锐,我努力回答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以租代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我刚才已经讲了,“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无论怎样流转,它的前提是必须要遵守用途管制制度,也就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服从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地转用的总量控制,还要参与、服从土地收益由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政策,所以这两者的区别和界限是明确的。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我这里想多说几句。这几年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在进行各种探讨,我也认真研究过。应该说,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问题上,国土资源部始终采取的是积极慎重的态度。

 

  [甘藏春]说积极,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当年国土资源部就在安徽芜湖和其他地方进行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集体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第一次界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的集体用地可以依法流转。

 

  说慎重,因为我们深深地意识到,土地问题在当今中国的特殊意义。特别是对广大农民来说,既是承担着生产资料的供应,又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问题,处理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甘藏春]说慎重,还因为我们有法律制度的安排,1982年新宪法明确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还有一个规定,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另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是归社会所有还是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孙中山先生说“涨价归公”;我们还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当中,在集体土地流转问题上,我认为积极慎重的态度是对广大农民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负责的态度。

 

  我还要告诉各位,在积极慎重地对待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了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从2004年到去年,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总的原则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在正在按照这个原则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我相信,这些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会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最终成为可能创造条件,谢谢!

 

  [甘藏春]关于房地产价格的问题,两个月前,我就类似问题在这里发表了我的看法,我想告诉你的是,至今我的观点没有任何改变。另外,关于房地产市场的问题,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我听说前不久建设部的负责人也在这里举行过记者招待会,我想他的回答比我要权威。我要补充的一点是,国土资源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用地的供应力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