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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寒:电脑量刑,还要法官干嘛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复杂的,法律程序也是复杂的,尤其以量刑为甚。为此,加拿大法学家杜蒙在经历一生的法律实践后,感慨地说:“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杜蒙的话深刻表明:量刑公正是一项很难实现的价值目标,必须十分谨慎,十分重视,不可简单化,更不可儿戏。

熟悉法律的人也知道,量刑公正之所以难以达致,是因为在量刑的时候,需要同时融合两个看似矛盾的基本标准:一是统一性标准,二是个别化标准。对于前者,立法者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法律条文,法官只要熟悉条文,基本上可以做到八九不离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量刑简化成一个“生产线”,还情有可原。但是,量刑公正还得必须考虑后者———个别化标准。因为案件千差万别,量刑也会各不相同,它要求法官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而有针对性的量刑处理。为此,就不可能再对量刑进行简化了,否则,就是量刑上的武断和机械,与量刑公正相差万里。

从本质上说,对不同犯罪人适用个别化标准,是使量刑从统一标准下的形式合理性向实质合理性转变的关键一步。而且,恰恰是在运用量刑个别化标准的时候,最能考验法官的智慧和能力。

对此,没有亲身体验的人很难有所体会。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电脑量刑依靠的其实就是一种逻辑,且不论这样的逻辑是否具有合理性,但它把一个法官所必备的经验抛到九霄云外了。我国古代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方法也是一种经验的方法,它说明了经验对于量刑审判的重大意义。做过美国法官的哈奇森曾描绘自己审判时的思维过程:“在审核自己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并加以深思之后,就进行自己想像的演出。沉思原因,等待感觉、预感,了解问题的直觉闪光,成为问题和决定之间的闪光连接器,并在对司法脚步来说最黑暗道路上,照出沿途的闪光。”试问,在量刑数字化、电脑量刑的过程中,能出现这样的“闪光”吗?

据介绍,淄博市法院系统之所以要创造一套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是因为在此之前法院的刑事量刑工作主要由法官承担,由于人为因素较多,部分刑事案件在审判时,可能会存在量刑失衡问题,难以确保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公正。我不知道,这里的人为因素是什么。但是,杜绝法官办人情案,靠的是制度约束,靠的是法官素质提高,而非一套数字化量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