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维权路漫漫 对一起土地维权案件的综合调查

   

  

    惊蛰一过,春耕马上就要开始了,兰州市雁滩乡高滩村村民王锡芳却再次陷入尴尬的境地——村里没有一块土地是属于她的。农民没有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之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过去整整26年时间里,王锡芳一次次上访、申告,耗费了小半辈子的时间做着一件事——告状。目前,她已经拿到了12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时至今日,她仍在焦急地等待着事件的处理结果。

    26年前失去的耕地

 

    2005年下半年,兰州市南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市政府对高滩村集体所有的南河道土地实施征收,并先后两次给高滩村每位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1.35万元。但同样是高滩村村民的王锡芳却没有拿到这笔土地补偿款。她到村委会一问才知道,因为当年她没有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就失去了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王锡芳说,这是不合法的,当年村里没有给她分土地就是错误的。高滩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是1982年的冬天开始的。那时,王锡芳已经18岁了,按理应该分得“全劳地”。但当时正是农闲时间,王锡芳在张苏滩小学当教师的父亲那里帮忙。当时,父亲王毓权承包了张苏滩小学的校办工厂,王锡芳就在父亲的厂子里为学校印刷作业本。两个月后,当王锡芳回到高滩村才发现,村里没有给她分土地。王锡芳找到当时的生产大队,但是被告知因为她去工厂当了“工人”,所以失去了分地的资格。王锡芳想不通,她只是去帮了两个月的忙,并没有因此变成城市户口,怎么能失去承包土地的资格呢?此后,她一直要求承包土地,但是大队却一直没有给她回复。

 

    1987年,王锡芳结婚了。王锡芳的丈夫虽然有兰州市城市户口,却没有工作,王锡芳的户口就留在高滩村,也一直生活在高滩村。但是高滩村一直以她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给她土地。为此,王锡芳多次上访、告状,但是事情一直没有解决。2005年丈夫去世后,王锡芳失去了生活来源,又带着儿子和父母住在了一起,她对土地的需要也更加迫切。高滩村的理由:人多了不好办

 

    在高滩村,我们见到了王锡芳。45岁的王锡芳,头发已经花白,左眼失明,看上去比同龄人要苍老得多。现在提起这件事,她还是会掉眼泪。她说,农民没有土地,就失去生活来源,自己年龄这么大了,却还要靠父母养活。现在儿子一天天长大,马上就要上大学了,可是她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心焦得很。王锡芳的父亲已经70岁了,母亲也有66岁,在农村这已经是颐养天年的时候了,但是这个女儿还是叫他们放心不下。

 

    在高滩村村委会,我们见到了村委会副主任梁淑梅。她明确表示村里不可能为王锡芳重新分地。她说,从第一次土地承包后,以后每次土地合同都是按原来的合同续签的。这么多年来,高滩村的土地从来没有重新调整过。在高滩村像王锡芳这样的人很多,娶进来的、后来出生的,都没有土地,大家都这么过着。如果真要重新分地,要涉及好几百人,所以那是不可能的。

 

    王锡芳说,村里这种情况确实很多。好多老人死了,地还承包着,有子女的就由子女继承。嫁过来的媳妇、后来出生的娃娃都一直没有自己的地,因为土地长期不调整,问题多得很。这次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也是按承包地算的,谁有地就给谁钱。

 

    而高滩村村委会却认为,不给王锡芳承包地,是2004115村委会一致讨论通过的,也给王锡芳打电话告知过。村委会的顾虑是,像她这种类型的人很多,一旦给她解决了,别的人都找来怎么办。村里曾经和她协商过,给她划拨宅基地,再给付养老金,并让她吃低保,可是她不同意。

 

    王锡芳也有自己的想法,自己是高滩村村民,村里本来就应该给她划拨宅基地;自己眼睛失明,被确定为三级残疾,按政策是可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拿着这些本来就属于她的东西,来和她做交易可不行。王锡芳就是想要那块原本就属于她的地和土地补偿费。

 

  12份判决、裁定仍难要回土地

 

    为了要回自己的土地,2003年,王锡芳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这一告就是5年。在这5年里,王锡芳拿到了法院的12份司法判决和裁定,但是她一直没有得到土地。

 

    2003年,第一份法院判决认为,王锡芳没有及时起诉,诉讼时效已过。但是王锡芳认为,自己本来就是农民,而且一直在找村委会反映这个问题,时效并没有过。于是,王锡芳又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王锡芳虽然是高滩村村民,但是没有与高滩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裁定驳回王锡芳的起诉请求。

 

    不是法院管的事,到底该谁来管?王锡芳和妹妹就带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找原雁滩乡政府解决。但是几个月过去,雁滩乡政府也没有解决。王锡芳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理由,把雁滩乡政府告上了法庭。但此时雁滩乡刚刚改为雁滩街道办事处,法院告知王锡芳要更改诉讼主体为区政府,否则驳回起诉。于是,王锡芳将被告改为雁滩街道办事处的主管单位——城关区政府。

 

    2005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区政府并无处理承包地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王锡芳的诉讼请求。

 

    在后来的再次诉讼中,200668,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锡芳作为高滩村村委会的集体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决王锡芳申请解决土地承包权问题,是雁北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王锡芳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求兰州市城关区法院重新立案受理。

 

    可是接下来,20061020,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仍然判决,高滩村委会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权,雁北街道办事处没有为申请人划拨承包地的职责。驳回王锡芳的诉讼请求。再上诉。20061220,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会儿说是“解决王锡芳的土地承包问题是雁北街道的法定职责”,一会儿又维持原判说,“街道办事处没有为申请人划拨承包地的职责。”看着法院前后矛盾的判决,王锡芳走到了一个岔路口,没了主意。

 

    行政诉讼走不通,王锡芳就想走民事诉讼的路。于是她拿着2004年的那份民事裁定,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申请又被法院驳回了。

 

    2007年,王锡芳和儿子卞磊再次把高滩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支付集体荒地被征的土地补偿款。200783,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裁定:1982年土地承包时,王锡芳因故没有分得承包地,卞磊尚未出生,二人没有分配到该荒地。现在荒地被征用以后,按照荒地的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因此没有给王锡芳和卞磊发放。本案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法院说该由政府管,可是政府又说自己没职责,村委会又不理会,不服输的王锡芳再次上诉。200711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锡芳、卞磊是土地补偿款纠纷,而诉争的土地是高滩村的荒地,而不是承包地。被征用的荒地是属于全体高滩村村民的,作为高滩村村民的王锡芳、卞磊有权分得被征用荒地的补偿款。高滩村村委会依据承包地承包的方式,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分配荒地补偿款,程序不合法。裁定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但是时至今日,此案仍然没有审出结果。法院的路走不通,那政府呢?2008526,雁北街道工作委员会给王锡芳信访件的函上写道:因你反映的问题经街道、村多次协调无果,后经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判决,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我街道决定不予受理。

 

    农民土地维权之难

 

    官司打了几圈,上访走了几十年,王锡芳到底没弄明白,这事该谁管。但是,她的代理律师、兰州大学土地法律制度项目课题组杨红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有权分得作为村集体共同财产的土地补偿款,王锡芳至少应该分到土地征用的补偿款。

 

    王锡芳的案子,并不是孤例。2008年,兰州大学法学院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用一年的时间,对我省农民土地维权情况做了调研,发现像王锡芳这样失去救助的农民还有很多。在《甘肃省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现状调查及土地维权意识的培育》课题组项目进展报告中,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志坚又介绍了几起这样的案例。

 

    参与调研的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光华说,这次为期一年调研,发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各地在招商引资、城市拆迁建设、“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假“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土地侵权行为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地区,村民集体与政府签订了协议,但补偿款项却不能及时到账;部分地区由于财政吃紧,补偿标准过低,村民与政府难以达成协议;各行政区补偿标准及分配方案不同,致使同一块地由于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划而补偿标准不同,引起群众意见。更多的情况是,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由于建材涨价等因素的影响,拆了农民十间房,但补偿的钱连两间房也盖不起来。同时,失地农民的生活也成为大问题。

 

    对此,刘志坚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利益,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在城镇化建设进程相对缓慢的地区,土地及其权益的保障与实现,对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作用。因此在《物权法》实施后,认真调查研究甘肃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现状,为政府进一步做好农民土地保障的相关工作提供依据;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权法》相关知识的普法宣传,培育农民的土地维权意识,通过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保障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对于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吴梦寒 王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