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地农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刘桂芹律师认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刘桂芹律师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事件的繁多和混乱,有非法占地有合法占地的,征地补偿实施和分配过程中也就有的合法有的违法不少地方制定区片基准地价,制定地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其实这些政府规章并非是真正的补偿标准;真正的补偿标准时在每个批次、每个项目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中拟定的,最终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标准。但事实上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如部分地区对于外迁户口的村民、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不予补偿这是不对的;有的地方是按照户口分配补偿款,有地地方是按照承包地分配补偿款;在补偿实施中截留征地补偿款也是一个很严重的违法现象,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失地农民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标准很多地方也不会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这都是违法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若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在征收土地中补偿标准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疑问欢迎咨询本所律师。
主任律师刘芹对外电话:1501050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