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新政办发〔2004〕10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
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监察厅 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 审计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现就做好我区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7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逐级抽查(8月至9月19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抽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场)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乡(镇、场)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工作情况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于9月2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
(三)重点检查(9月20日至9月30日)。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州、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地、州、市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10月10日前联合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统一协调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