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云南省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网上信访工作,处理好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利益诉求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急事急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网址和电子信箱及查询电话,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交办、转送群众网上信访事项,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综合分析研究群众网上信访内容,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三)通报网上信访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超前做好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四)负责指导本地区网上信访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检查网上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 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本地区网上信访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网上信访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提交和查询
第八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上信访散步有损领导同志形象的言论等。
第十条 信访人可通过上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一条 网上信访事项应坚持信访部门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应用系统受理和办理网上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形网上信访不再受理:
(一)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三级终结的案件;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上报、交办、转送、通报、留存的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云南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上报和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且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及办理信访事项推诱、敷衍、拖延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具备回复条件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回复,分别由有权处理机关视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
第五章奖励和惩处
第十八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要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网上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或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网上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诱、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瞒、谎报、漏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传播扩散网上信访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封堵、删除相关信息,并对信访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