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非农建设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山行发〔2005〕70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藏政发〔2005〕8号)精神,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经行署
(一)非农建设项目(不包括援藏项目)征用耕地,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为:
1、在地区行署所在地(泽当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非农项目征用耕地的,每亩缴纳耕地开垦费1.5万元;
2、在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非农项目征用耕地的,每亩缴纳耕地开垦费1万元;
3、在其它地段建设非农项目征用耕地的,每亩缴纳耕地开垦费0.83万元。
(二)援藏项目征用耕地,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为:
鉴于援藏项目具有特殊的意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32号)精神,援藏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最低标准缴纳,即:
1、在地区行署所在地(泽当城区规划内)建设非农项目征用耕地的,每亩缴纳耕地开垦费1万元;
2、在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非农项目征用耕地的,每亩缴纳耕地开垦费0.83万元;
3、在其它地段建设非农项目征用耕地的,每亩缴纳耕地开垦费0.5万元。
耕地开垦费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其中: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地区国土资源局20%,县国土资源局留60%,耕地开垦费专户存于财政,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