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确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证据;负责信访工作目标考评。
第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工作制度
第六条 信访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为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措施。
第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对重复信访、问题严重的信访事项,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接待和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工作通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年度应对接待处理的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向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正式文件通报,并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事项,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本级直接受理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每月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交办、转送单位。
第九条 信访事项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听证时,由信访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答复和解释。
第十条 信访事项防范与快速反应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已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就近向本级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应亲临指挥,及时疏导,迅速报告,就地化解。电话速报时间为事件发生时6小时内,文字报告时间为事件发生时48小时内。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到信息2小时内,应向领导提出处置建议报告。
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登记。对来信来访、交办件、转送件等信访事项应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人数、随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请求、事实、理由,处理情况,领导批示内容等。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并出具《信访事项转送通知单》。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单》。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后,由信访工作人员牵头或者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的,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告知书》;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投诉请求类,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给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复查的权利。
交办件、领导批示件等信访事项,经单位领导阅批,由信访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和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领导直接批给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办结后,抄送一份给信访工作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复查或者复核。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期限。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受理复查、复核后,应在30日内办结。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应当热情周到、秉公办事,掌握政策、妥善处理。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深入现场调查。严格遵守信访工作制度及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接待集体上访,处置群体性事件,解答处理复杂的信访事项,需要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派人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参予接访。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业务精通、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调整充实到信访工作岗位,配齐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落实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等应有的待遇,切实为信访工作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仍不改正的,在季度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目标考核评比中扣分,年度内被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将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领导批示交办、上级及其他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件不认真调查处理,信访回复及上报材料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而未作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三)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责任部门或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赶赴现场及时处置,或不负责任、处置不力,导致上访群众长期滞留,冲击、围堵党政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公共秩序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问题突出,处置不力,3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大规模集体上访(市、州50人以上、县、区20人以上)或发生一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地区,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该地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戒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戒勉谈话后,仍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省厅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